[疑惑] 人身保险业务员资格诉讼法院和受益人身故

楼主: btb (btb)   2022-01-14 10:16:10
最近在准备人身保险业务员资格测验 有几个争议问题请教大家
当要保人的住所不在中华民国境内,
若保险契约发生诉讼,则第一审管辖法院为何处?
(1)双方契约约定(2)保险公司所在地(3)台北地区(4)要保人以前住所
>>>(1)(2)这两个答案都各有说法 似乎没有共识
死亡保险契约,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身故,
且保险公司尚未给付保险金时,则保险金应作为:
(1)要保人之遗产(2)被保险人之遗产(3)受益人之遗产(4)归属国库
>>>书本写(4)但我觉得应该是(3)而网络也有人说是(2)
下列何者是健康保险之给付事由?
(1)被保险人堕胎所致之死亡(2)被保险人因车祸流产
(3)被保险人因车祸而失能(4)被保险人故意自杀
>>>书本写(2)但我觉得(3)应该也可以
作者: hank9201 (hank9201)   2022-01-14 23:21:00
我怎么查都是受益人之遗产..健康保险是在保险期间内,当疾病或伤害使被保险人导致无法工作或造成残疾(残废)以及死亡的保险。。失能改残废才行理赔除外:若因医疗行为所必要之流产或剖腹产,不在此限。要理赔。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2-01-15 06:21:00
1.要保人住所不在我国境内,而向保险人起诉:原则是以保险公司住所之法院管辖(以原就被,民诉法第1条第1项);但依民诉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得以书面约定第一审管辖法院,所以答案是(1)。2.受指定之受益人于保险金给付前死亡:依保险法第3条、第110条第2项规定,约定之受益人有请求保险金之权利,死亡保险金请求时以受益人仍生存者为限,所以这题答案是直接是(4),钻牛角尖的话(3)有解释空间。3.依保险法第125条第1项规定,健康保险之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或“分娩”,及其所导致之失能或死亡时,才有给付保险金责任,所以,因车祸所致的流产,依目的性扩张解释,保险人负有给付责任;反之,因“意外”导致失能,并不是健康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再补充一下,1的题目点名要保人住所不在国内,所以依契约约定又,实务上医疗险会赔意外,是基于契约约定,例住院保险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意外跟疾病,而hank讲的也没错,但是那是因为经验跟示范条款,但题目既然指明健康保险,就直接看保险法规定,其他的在所不问2.钻牛角尖是把题目解释为受益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后死亡,题目题意是略有不明,但考业务员资格嘛,要考的就是指定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资格,选(4)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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