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台中某律所,只有一名律师,一个月走了4-5名行政法务,几乎是全部人。
一个离职后被提刑事告诉,一个被违法资遣不给资遣费,还被寄存证信函。
以我对事情的了解,这些都是罗织出来的指控(刑事部分已反告诬告等罪)
此外每人都有本薪、加班费、奖金等劳资纠纷。
案件基本上法务全包,包含撰状,律师不会给任何法律意见
甚至发生过开准备程序前才看到状纸。
此外,另案也疑似有双方代理
后来,律师为了搞走员工,还疑似逼迫另一员工出示私人对话纪录
一起做这些疑似违法,甚至犯罪的事。
事发途中,询问过大学刑法老师,老师只说妨害秘密罪、不当劳动行为。
但劳工局却说许多律师都这样给法务撰状,不是不当劳动行为...
可是律师不写状,没法律意见,不碰卷宗,只拿着法务写好的状一字不修去开庭
这样不是实质上挂牌吗?
想请问各位律师怎么看?
这样全部丢给法务,自己只负责出庭,真的没问题吗?
BTW 因为员工全走了,最近开始征实习和行政法务,希望大家找工作多留意一下
问问圈内人(GOOGLE可能查不到)才不会像我们这样踩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