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被控疏失致受刑人获刑事补偿 高分院提告求偿1.2万被驳今上诉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1213003281-260402?chdtv
台南地检署检察官郭文俐2021年借提陈姓女受刑人观察、勒戒及强制戒治时,因作业疏失
,导致陈女有5天的强制戒治没有计入刑期,最后获刑事补偿7.8万元。台南高分院刑事补
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认为郭检有重大过失,提告求偿1万2000元。不过,台南地方法院
简易庭认为,郭只有“监督书记官不周”的抽象过失,驳回求偿请求;对此,台南高分院
13日不服具状上诉。此案将由台南地院审理。
台南高分院起诉主张,郭文俐向南检执行科丁股借提陈姓女受刑人,从2021年2月9日至同
年3月25日前往法务部矫正署高雄戒治所执行观察、勒戒,随后自同年月26日起执行强制
戒治。但台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驳回郭检的强制戒治声请后,郭检当天即以“原戒治裁
定撤销”通知高雄戒治所释放陈女,并在备注栏记载“解还台南分监执行”,但陈女直到
同年4月21日才解还台南分监接续执行前案有期徒刑,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受拘
束人身自由,导致这5日没有计入前案刑期。
鉴于陈女从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共有26天受到强制戒治,事后她以这26日未计
入前案刑期为由请求刑事补偿;台南高分院也认定,这26日属违法强制戒治,准予补偿7
万8000元,并已支付完毕。
不过,高分院认为,郭文俐在预开4月21日的提票、还押票时,明知陈女已在同年4月16日
释放,并转为“受刑人”寄押在高雄戒治所,竟仍在提票及还押票的提讯事由栏记载为“
原戒治裁定撤销释放”;备考栏也注记“本件被告戒治释放解还台南分监接续执行”,形
同昭告对方是4月21日戒治释放,同时解还台南分监接续执行,显然与事实不合。
其中,这5天原应计入前案刑期却被计入强制戒治期间,肇因郭检执行“强制戒治”及“
刑罚”职务时,有违法行为,且是重大过失,经刑事补偿求偿审查委员决议对郭检求偿5
日期间支出补偿金1万5000元的80%,即1万2000元。
不过,郭文俐主张,陈女执行观察、勒戒及强制戒治后,因法务部于2021年3月间修正评
估标准,依新标准评定陈女难认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同日为陈女利益提出抗告,经台南
高分院同年4月16日撤销强制戒治裁定后,即开立释票。但因陈女为借提的原在监受刑人
,不能迳为释放,且当日台南地检署并无排定车辆解送受刑人返回台南分监,才开立乙种
指挥书,将陈女以前案受刑人身分寄押在高雄监狱燕巢分监,另于同年月21日解还台南分
监。
郭检强调,她所开立的乙种指挥书,并非代理原执行检察官职务,没有向执行检察官报告
或通知的义务;所开立的提票、还押票也无记载与事实不符之情,系因现行制度不完备及
执行科事后不作为才发生此一憾事,不能推由她负担,她并无过失可言。
台南地院也认为,此案系因郭文俐疏于身为主管的监督义务,以及执行科检察官也未尽审
核执行书记官预拟甲种指挥书之责等种种原因累积所致;郭的责任属抽象过失,与高分院
主张有重大过失不同,驳回高分院请求。
对此,台南高分院不服具状上诉,并强调郭文俐是具法律专业知识及刑罚执行权能的人,
对攸关受刑人刑罚执行期限利益的重要事项,不能推诿不知,但她在开立提票、还押票的
背景下,有几近故意程度的明知不实记载行为,岂可说不是重大过失?且只要稍加注意注
记,即可避免此件补偿事件的发生,一审判决指郭仅有监督书记官的轻过失,并非重大过
失,明显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判决违法。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112%2c%e5%8d%97%
e5%9c%8b%e5%b0%8f%2c4%2c20231123%2c1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简易庭民事判决
112年度南国小字第4号
原 告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黄瑞华
诉讼代理人 简松柏
被 告 郭文俐(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诉讼代理人 林媗琪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给付刑事补偿金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0月30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新台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