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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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致是:
男方在107年12/22告女方在107年7/31~11/10间长期妨害他名誉、违反他个资,但在警局拍到女方个资照,而女方因曾呛男方提告都讲讲而已,所以男方与于107年12/24将女方个资照传给某共同友人,结果女方个资照莫名出现在网络上,最后男方被起诉,女方不起诉。
(1)欲委任律师请求检评的部分,是男方告女方妨碍名誉、违反个资的这个案件,新北检109侦4916,后改110侦13306,检方明显有问题的部分是(a)侦查两年四个月远超过法定侦查期限(b)违反个资部分在110年4/28无视109年12/9刑事大法庭统一见解,讵仍以未侵害男方财产利益为不起诉处分:
https://i.imgur.com/PsGSa3t.jpg
(2)欲委任律师对员警提起伪证、伪造文书告诉的部分,是女方告男方违反个资的案件,最后男方被起诉,而在台南地院审理时,院方采信员警不实证述及提供之不实警询笔录(但至一审结前辩方始终未见该笔录),致男方遭突袭判有罪,详情参当事人law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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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欲委任律师对法官提起滥权追诉告诉的部分,是上案二审法官翻异一审法官有罪关鉴原因(员警不实证述及提供之不实警询笔录),故意忽略男方另案告诉人身分,改以男方侵害女方隐私权为有罪关键原因,又故意忽略个资法41条构成要件(只处罚侵害隐私权、资讯自决权以外不法意图),再次致男方遭判有罪,详情参当事人law板文章:
https://reurl.cc/Wkpl9D
当事人已不信任司法,自认(1)(2)(3)虽事证明确,然皆应白忙一场,亦不愿再兴讼,只冀求还当事人清白,苟有道长有不同见解欲帮助当事人请站内psychehealer (勿站内我)
二、地点
1-当事人县市:台中
2-事实发生地:台南
三、咨询费:愿意
四、预算区间:含(1)(2)(3)20~50
五、委任事项:(1)(2)(3)
六、案件进度:皆未开始
七、开会时间:配合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