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先进:
假如AB律师是合署律师,在案件上都会互相支援,所以A律师的案件会同时挂AB律师的委任;B律师的案件也会同时挂AB律师的委任,不过实际上收费的只有其中一位律师,而两位律师都没有雇佣关系。
可是依照国税局的查税方法,相同案件绝对会同时出现在AB律师的执业所得清单里,而有重复课税的问题。
就此部分,应如何避免国税局重复课税呢?
实质上是A律师的案件,导致B律师被重复课税的话,由A律师开具“B律师为无偿”的切结书,或是直接去函说明哪些案件皆为A律师的执业所得而与B律师无涉,国税局是否会采信?
还是每件案件都需当事人签立“所委任的哪位律师(A或B)是无偿”的证明才可以?
抑或有其他方法? 恳请各位先进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