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14浅论律师加入职业工会投保劳保疑义
全国第一个律师职业工会“台北市律师职业工会”业已获核发登记证书,可喜可贺。
https://tinyurl.com/2twcrxth
依台北市律师职业工会脸书公开征求会员网页记载,其入会资格第一项为:“于台北
市内执行律师业务之律师(不含雇有律师达五人以上之雇主),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
员。”在该网页有张清浩大律师两则留言,其一:“依入会资格第一项,有雇用四位
以下受雇律师的律师,可以加入律师"职业工会"?那雇用4位律师及5位非律师员工的
律师,也可以加入职业工会?”,其二:“应该是:任何受雇律师及自营作业律师(未
雇用员工者),皆可以加入职业"工"会。但只有受雇于雇用四人以之下之雇主、且该
雇主没有为其投保劳保之律师,以及自营作业之律师,可以加入职业"工"会并投保劳工
保险。”
https://tinyurl.com/3eu9cdaz
对于尚未加入劳保的执业律师来说,有了律师职业工会,可谓开启了一条加保劳保之路
。有关律师加入职业工会投保劳保的若干疑义,较详细的说明及相关判决函释的引述,
可至明理法律事务所官网点选“2021.2.14浅论律师加入职业工会投保劳保疑义”一文
参看。
http://www.kcchen.com.tw/rule_new_page.php?no=81
在此,为了节省篇幅及阅读时间,谨摘录上文的五点结论供参:
一、律师事务所无论雇用人数多少,都不是劳保强制投保单位,讨论员工五人以上或四
人以下就劳保加保问题来说并无意义。
二、受雇律师“只能”以事务所为投保单位加保劳保,事务所不肯加保劳保者,只能自
行寻求商业保险来弥补此一块不足。即使已经合法加入律师职业工会为其会员,但仍无
法以律师职业工会为投保单位来加保劳保。
三、律师事务所之雇主律师,只要有雇用员工之事实(不论员工是否具有律师身份、也
不论员工人数多寡),“只能”自行成立投保单位并以“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之身分
并同所雇用员工自愿加保。将来设如所雇用员工都离职到一个也没剩,则仍可继续以一
人雇主身份继续加保。
四、目前现制只有个人执业、未受雇于特定事务所、且亦未雇用任何员工之个人执业律
师,得以“自营作业者”身份加入律师职业工会后以所加入之律师职业工会为投保单位
加保劳保。但执业一段时间后如有雇用员工(即使仅雇用一、二人),即应退出职业工
会转以“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之身分并同所雇用员工自愿加保。
五、不符合职业工会加保资格而加保,将来仍领不到保险给付,所已缴付之保费也无法
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