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早/午安,今天想来闲聊一下律师证。
前2天到桃园开庭,到了法院门口要进去的时候很自然的掏出律师证来给法警看,
那法警也很有礼貌的微笑说:律师你拿的是台北的律师证,不是桃园的喔。
我一看才发觉拿错了,赶紧皮包翻了一下才又找出来给他看,当时也不以为意。
不过这2天想想,觉得既然律师法修正通过后,大家都是全联会的个人会员,而
且未来跨区执业的情形应该会更普遍,以应该比较常见的“基隆-台北-桃园”
或“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屏/台东”而言,皮包里就要放3张不同公
会的律师证,虽然不到麻烦但也绝对不贴心。我查了一下,跟我们制度相似的日本
,律师是配带由日辩连(类似全联会)同意核发的“记章”(徽章)来证明有登录
公会,可以执业;如果我们的全联会也作1张全台湾都通用的律师证,相信对许多
人来说执业时会多了些便利,不知各位有什么看法呢?如果您是全联会的代表,
也请帮忙能适时反映一下,感谢~
补充:感谢neneneng提供资讯跟全联会律师证照片,是我讯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