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要注意,台北国税局表示,如果事务所帮辖下的受雇律师,代付参与律师公会
的会费、入会费,属于支付薪资所得的部分,要计算扣缴税额、申报所得凭单。
官员表示,依《律师法》规定,执业律师必须先加入律师公会并缴纳入会费,因此律师事
务所如果帮旗下受雇律师缴纳律师公会入会费,虽然加入公会的名义是受雇律师个人,但
其实个人的加入目的,是为了受雇事务所的业务需求,因此可以列为律师事务所的必要费
用。
不过就这笔费用的性质而言,官员表示,这笔费用算是事务所对于受雇律师的补贴,视同
薪资。
资料来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064663
以后受雇律师实际领到的薪水外,
还要加上事务所缴的公会会费作为薪资来报税,
然后事务所缴受雇的公会会费,还不能报费用,
要报员工薪资,
国税局是不是想逼死受雇律师啊,
到底是和受雇律师有什么仇啊?
这就是给事务所一个不帮受雇付公会会费的诱因,
以后大家实质薪资所得都要减少了呜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