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ssidiot (omega)
2020-03-22 20:40:11各位道长晚安,小律师不材,有一个简易案件是否能上诉三审的问题看不懂法条
背景事实:一件确认租赁关系存在,诉讼标的不到50万的简易案件,地主一审败诉,
上诉到高等法院后也败诉,判决写不得上诉。
民诉436-3‘对于简易诉讼程序之第二审裁判,提起第三审上诉或抗告,须经原裁判
法院之许可。前项许可,以诉讼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之重
要性者为限。’
我要问的是:
1.本件若依该条文解释,是否仍要符合§466上诉利益的限制?还是只要认为法律见解
据有原则上重要性者,不论上诉利益多寡,均可依436-3提起三审上诉?
2.我是打算以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判例为由提起第三审上诉,是否可行?
如果不行用436-3,那是不是只能考虑以496第1款提再审了?
(如果可以我不希望是透过再审,毕竟还是原法院审理,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