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摘要
我方为被告,在一条没有交通号志的十字路口,我方休旅车为左转车,
对方机车为对向直行车,双方皆为停车后起步,故车速都很低。因横向车子及我方
车子A柱挡到我方视线,与对方发生擦撞。对方轻伤及车损,我方仅车损。
二、地点
1-当事人县市:台南市安南区
2-事实发生地:台南市安南区
三、咨询费:愿意(需先告知有咨询费)
四、预算区间:10万
五、委任事项:和解调解及刑事告诉
六、案件进度:对方已提告,被告我方已至警局作笔录,尚未收到法院通知
七、开会时间:原则上为平日晚上或假日,但时间可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