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问题,请问各位先进。
若某案件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未到场,
被告声请一造辩论获准,法官并定宣判期日。
之后在宣判前,原告具状请求撤回起诉,
惟因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有做部分自认之表示,
被告因此具状表示不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在这样状况下,
我们也收到了法院下次的开庭通知,
也就是代表法院接下来就是会再开辩论,
而无法照之前的一造辩论判决声请而宣判吗?
原告也因此可以再行提出之前未主张过的事实及证据吗?
因为第一次遇到这样状况,
稍微查了一下不太确定相关规定,
故来版上询问,
非常感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