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受雇同时设立自己的事务所?

楼主: ArrancarnNo4 (4号)   2018-03-24 01:16:55
今天跟一位比较资深道友聊到一个问题
因为他主持的事务所有些特定类型案件不接,但他的受雇每次自案都是那个类型,要受雇
一直推掉好像也不好,但他也不希望受雇用自己所的名义去接该类型案件(觉得该类型案
件会打坏事务所名声)
像这种状况,他的受雇律师有可能在他的事务所地址上再自己设立一个事务所接自案,同
时继续受雇于他的事务所吗?
我是觉得好像有违反律师法第21条同地区两间事务所的问题,但又不太肯定,上来问问大
家意见Orz
作者: SYLVESTRAL (大头)   2018-03-24 01:37:00
去他县市设立扣缴单位就好啦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8-03-24 08:39:00
这样会不会有二代健保的问题啊?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8-03-24 10:59:00
有些老板用这招在“节税”
作者: Ludy760421 (左手只是辅助)   2018-03-24 11:18:00
受雇变合署,劳健保跟劳退都省了,算是节省成本的好招之一(有些所甚至让受雇挂合伙,但实际并无分盈余,也是单纯省劳健保跟劳退),受雇底薪高,因此这些费用支出省下来会差很多
作者: PTTLikeshit (批踢踢向驶)   2018-03-24 14:07:00
一楼,你要有租赁契约他才会给你设扣缴...
作者: Afun2009 (谢天)   2018-03-24 22:10:00
个人觉得这是种脱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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