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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约定就当事人间系争权利作为后酬,难谓与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无违
2017-11-03 [ 评论数 0 篇]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法检 字第 1060452866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6 年 10 月 23 日
资料来源:法务部法规咨询意见
相关法条:律师法 第 34 条(99.01.27)
要 旨: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所称“权利”,凡属系争标的有关权利均在规范之列
,诉讼终结后之受让,除依其情形可认与受任代理诉讼无关外,仍不得受
让当事人间系争权利,倘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后酬系以胜诉后系争标的之一
部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即与受让权利无异,难谓与前述规定无违
主 旨:所询律师约定就当事人间系争权利作为后酬,有无违反律师法第 34 条规
定乙事,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一、复贵会 106 年 7 月 10 日(106) 律联字第 106158 号函。
二、按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律师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该
条所称“权利”,非仅限系争之标的,凡属系争标的有关之权利均在
规范之列;又诉讼终结后之受让,除依其情形可认与受任代理诉讼无
关外,否则仍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前经本部 95 年 6 月
12 日法检字第 0950802116 号函释示在案。又参酌司法院院解字第
3928 号解释及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618 号判例等意旨,倘律
师与当事人约定之后酬,系以胜诉后系争标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为
酬金,即与受让权利无异,难谓与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无违。
正 本: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副 本:本部资讯处(一、二类)、本部检察司、本部检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