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什么样的情况下律师愿意接受后酬?

楼主: abacada (放眼2006)   2017-11-05 23:08:42
直接用这个主题讨论串放今天发现的法务部新见解吧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7678.00
律师约定就当事人间系争权利作为后酬,难谓与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无违
2017-11-03 [ 评论数 0 篇]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法检 字第 1060452866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6 年 10 月 23 日
资料来源:法务部法规咨询意见
相关法条:律师法 第 34 条(99.01.27)
要  旨: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所称“权利”,凡属系争标的有关权利均在规范之列
,诉讼终结后之受让,除依其情形可认与受任代理诉讼无关外,仍不得受
让当事人间系争权利,倘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后酬系以胜诉后系争标的之一
部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即与受让权利无异,难谓与前述规定无违
主 旨:所询律师约定就当事人间系争权利作为后酬,有无违反律师法第 34 条规
定乙事,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一、复贵会 106 年 7 月 10 日(106) 律联字第 106158 号函。
二、按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律师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该
条所称“权利”,非仅限系争之标的,凡属系争标的有关之权利均在
规范之列;又诉讼终结后之受让,除依其情形可认与受任代理诉讼无
关外,否则仍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前经本部 95 年 6 月
12 日法检字第 0950802116 号函释示在案。又参酌司法院院解字第
3928 号解释及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618 号判例等意旨,倘律
师与当事人约定之后酬,系以胜诉后系争标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为
酬金,即与受让权利无异,难谓与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无违。
正 本: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副 本:本部资讯处(一、二类)、本部检察司、本部检察司(一股)
作者: lajunbo (嗯嗯)   2017-11-05 23:30:00
扯…
作者: jurists (kk)   2017-11-06 00:15:00
律师做了法务部长结果这些莫名奇妙的解释继续发生一方面以自由市场为名大开录取人数,一方面管人家收不收后酬台北律师公会和全联会为了其他事撕破脸用的力道那么大结果遇到这些莫名奇妙解释的时候是不是该直闯法务部阿一个医师被打, 结果医师公会要求修法 ,修法结果是去医院大吵大闹 都要受刑罚。两个律师被杀死我们的全联会和北律的作为是......律师公会会员那么多,律师做的无偿社会服务那么多,结果力量那么弱,实在让人无法置信。
作者: yujui (Ray)   2017-11-06 09:11:00
因为很少听到医生耻笑新近医生跟老医生啊......律师向来就
作者: lawlcf   2017-11-06 10:05:00
莫名其妙的见解
作者: Legolasgreen (西装背心是萌物)   2017-11-06 11:44:00
太扯了吧!?
作者: D900 (Nikon)   2017-11-06 20:46:00
这神奇见解,是没考虑到混同吗?比例跟实际支付的酬金
作者: itski (それじゃ)   2017-11-07 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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