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06/08/10 发布单位:秘书处公关科
考试院院会今(10)日通过,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部分条
文。
考试院说明,由于现行律师考试第二试系以录取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三
十三为及格标准,但未订定最低及格分数门槛,为发挥考评律师专业执业能力之功能,提
升考试及格者于专业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领域之水准,修正律师考试第二
试及格标准,增订第二试笔试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除国文、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
计成绩未达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之规定,以强化基本专业能力及考试信效度,建构专业
导向之律师考试制度。
此外,考量律师考试规则各条文中有关实施始日之规定均已成就,目前已无过渡期间
之适用问题,删除已停止适用之旧规定文字。另为齐一各类专技人员考试规则有关消极应
考资格之规定,以及应届毕业应考人缴验毕业证书之规定的立法体例,调整修正相关条文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