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7-05-03 19:01:32我很不想承认,
即使到高院,
还是有法官对于事实甚至书面文字资料的理解,
异于常人,且大有人在。
当面对这种明显指鹿为马的二审判决时,
上诉三审的理由要采哪一条?
469条第6款?
比如说,
A与B仅有口头约定给付方式,
A主张的是商业习惯,B主张的是特约。
于是请A的履行辅助人接受讯问,
得到的证词是:
“通常业界会以A的商业习惯计费,
但本件是以B的特约方式计费确属少见与变态。”
于是判决理由论述,
证词表明A的商业习惯属实,
故判决A胜诉......
这种明显指鹿为马的情况,
我以判决不备理由上诉
也曾经碰过最高法院以三审不涉事实判断为由驳回。
板上道长遇到这种状况会有何建议?
看不出来指鹿为马的点 是我理解有误吗?主张变态事实的要负举证责任,B有试着证明吗?
作者:
ppingin (唉)
2017-05-03 19:08:00此问题最高法院有两派,找一下法源吧。
认定事实,应凭证据,倘事实之认定与卷内资料不符时,即属违背证据法则。97年台上字第2307号。
作者:
mattaus (向前转动的巨轮)
2017-05-03 20:45:00G2认定事实已有附他的理由,怎么会理由不备不建议使用当然违背法令的上诉理由
作者:
aij (bbb)
2017-05-03 23:30:00理由不备有各种可能,例如论述上有疏漏等等
楼主: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7-05-04 15:47:00引号里是A履行辅助人的证词,亦即第三人的证词已证实本件交易不同于商业习惯,另有变态的特约......
作者:
cyora (小鸣)
2017-05-04 17:16:00同上j道长,如决定上诉理由中一定会写判决理由认定与证人证词显然不符,采证违背证据法则(或论理法则)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05-04 19:26:00履行辅助人的证词法院有采还是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