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判决书内容更新)
案件简述:
原告与被告建商签订专任委托书协助建商整合,与建商持有土地相邻之地主洽谈合建,
整合期间建商不但自己去找地主还私下与地主签订合建契约,
原告于是依照合约中条款
“若建商与地主自行达成合建,视同原告协助完成,建商仍须给付服务费”向被告请款,
法庭上被告律师答辩称合约分为两个整合阶段,
因原告未完成第一阶段就向被告表示放弃整合且再无联络,
故就算在第二阶段私下与地主签约也与原告无关。
然而原告在准备书状中提出重要的证据,
表示原告在整合第二阶段仍应被告要求持续整合,
并有被告交付给原告之地主合建分配表与建筑师设计图为证(上有日期与被告公司名号)
证明被告说谎。
然法官在判决书中竟然完全没有提到原告所提的关键证据与主张,
就只采信被告说词,认为原告未于第一阶段完成整合故无权请求服务费。
另外补充说明 原告觉得法官审按程序上有疑虑的地方:
1.
问案态度双重标准 (虽是原告个人感受但有听录音的话应该就知道了 )
2.
原告声请证据要求调“被告”与银行之间的信托契约与附件,结果法院给银行的公文写要调“原告”与银行的信托契约
3.
法庭问案时讲一大堆,结果笔录只写一点点,而且法官疑似态度偏颇的问话都没记载
4.
跟法院的人说要声请法庭录音光盘,拿了对方给的法院制式表格填写申请书送件,结果法官公文下来说没写申请理由所以不准,若要抗告请再付1000元重新申请,问题是制式表格根本没有填写申请原因的项目字段啊!!!
(后来知道应该写"申请状"好吧这就算我没经验吃闷亏但是法院也没有善尽告知啊,自己发的申请表格却不能用是怎样?)
而且申请书和法官拒绝交付光盘的判决书都没有在阅卷(全卷)的卷宗内
5.
证人到庭作证后就约定宣判时间,要调笔录查阅证人证词结果说因为要宣判了笔录都在法官那里不能调,要到宣判后才能调,叫我应该当庭确认证词无误,问题是没人告诉我最后一次开庭到宣判前都不能调笔录,而且就算我当庭确认了,谁知道笔录还会不会再变动呢?
(这也算原告没经验吃闷亏,但总觉得是被故意欺负的...)
6.
被告答辩状再三强调A证人没有出庭必要,法官就说因为传票寄到“被告公司”,但是A证人已经离职了所以被退件没办法传,问题是寄传票前就已经知道A证人已经离职了却还是坚持要寄到“被告公司”又是怎样?
7.
原告所有申请调查证据的书状,法官全部都再寄给被告一份,包括调阅被告社区的访客登记记录表。
(虽不知道是否正常但总觉不妥,被告不会因为被通风报信就抢先把证据销毁或变更吗?)
至于其他可以在网络上查到关于这位法官的相关恐龙事蹟就不列入了
以上~
请问各位大律师
如果遇到这样的法官
不管你在法庭上的主张与陈述再有道理
被告的主张都被你一一驳倒无话可说
但法官都像早已默认立场非要判你输不可
原因不清楚但可以揣测
那么律师能有什么办法呢?
或者应该这样问:
如果律师们自己以及多数人都同样判断没有理由会输的官司结果却输给了法官
那还有什么办法呢?
恳请推荐有办法解决这问题的律师或任何人
可站内信~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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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感谢乡民的来信推荐与建议
有几位不错的律师我或许会找时间去请教他们
对台湾的司法透明度一向没有信心
法官的权力太大几乎没有有效的制约与退场机制
也许是我个人的偏见
也许案情确实不单纯
但是面对不公的判决(至少我觉得)
我宁可当追求真相坚持公义的刁民也不要当逆来顺受任人宰割的顺民
我知道这里有些法官出没
敏感尖锐的言辞也许让公正廉明的法官们看了不舒服我很抱歉
但是除去害群之马也是洗刷恐龙之名最有效的方式~
至于有些习惯要看法官脸色讨生活的律师会看我不顺眼我也可以理解
但台湾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对法律的适用与理解应该要有同样的标准
如果决定判决的法官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律师来说难道会是好事吗?
话说回来,如果法官个人的好恶就可以决定官司的胜负,那律师存在的价值又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