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法务、实习以及受雇。

楼主: clocei (直来直往)   2015-10-25 04:12:35
原本想分篇发表,但还是一起讨论吧!
1、法务的职责
其实从我学生时代就很想知道这个问题
就是法务的工作究竟是什么?(非指律师录取率不到百位数的年代)可以从下面的面向观
之:
(1)ptt:
每当有征法务,如果有提到要写书状,甚至要求独立撰状(这我也觉得无法苟同)大家都
会说这样的要求不合理。
我的话会觉得写状仅限于写简单的陈报状,其余就是查判决、联络当事人、作状归卷等
(2)事务所:
有律师把法务跟行政业务合在一起,除了写起诉答辩状还要去拿衬衫、擦桌子甚至向医院
挂号(个人认为若要做杂事应以秘书名义请人。);也有律师是纯粹让法务去查资料、写
一般的状之后他会修改。
不过也知道有道长让法务出庭、会客、面试实习律师的。
2.实习律师的处境
(1)免洗or绑约?
a.事务所观点:
就我之前面试的经验个人所大都不愿意自己教的实习律师不留下来,中间也遇过有名的中
型所
直接说之前的受雇出国,他们很不开心。
亦有面试过直接了当的中型所说它们不留人但会很操(薪水22k)
个人能了解想留人事务所的观点,但实际相处后事务所未必想留人不是吗?
甚至有签一年以上约的,这部分我觉得很有争议:因为不同于受雇的契约自由,实习律师

对处于劣势,不仅成绩掌握在指导律师手上、仰赖律师教学以现在开放名额的情况薪资只
剩25000(感谢道长讨论才能让实习律师有点尊严 唉)而且老板在面试时跟实际工作时的
态度落差不小啊。
至于不留人的所,我听过后来觉得我朋友很棒希望他留下来的,这我相信他们在过程中找
到他们想培育的人才(虽然我朋友后来没去 他想自己闯看看)
但不得不说,大部分说不留的,那种想用实习律师当法务进阶版又便宜的免洗心态,还能
躲在合法的保护伞下(法务写的但律师署名的情况,或有可追究的空间)、不断在期间贬
低实习以利之后将他踢走,实在让我不寒而栗。(真的有种:来喔,这有一批便宜的实习
律师~感觉)
b.实习律师观点
观察板上有认为本来就想留下所以才找实习,不留人的心态就有可议之处。我也同意这样
的观点,不过面试那短短的半小时跟日后的五个月实在是难以预测情况为何;另外,身边
真的不少同学是要准备出国深造的,就会想找不留人的实习;还有朋友实习完决定继续考
司法官的XD
(2)独立撰状&独立开庭
通常身边除了进非讼所的朋友,最晚在第三个月开始会开始独立出庭(民事)我认为这当
然是很好的训练还有诉状亦能署名:然而,独立撰状,我想除了简单的陈报或是声明上诉
状等外,不论如何都应由指导律师审核指导才是,遑论事务所未处理过、没有模板的案件
。把实习当受雇,不用教又只付不到一半的薪水真是伟哉。
不过有趣的是,有指导律师说实习律师书状写不好不能出庭,但自己却拿实习的状出庭,
这......
至于无薪真的听过也真的让他不用做事天天看书,那这样倒底是害了谁?或是实习制度更
新的面向应该反向思考。(现在不但说要延长还要实习缴钱,真的很为后者鞠一把泪)
3、受雇律师
(1)独立撰状
朋友间有认为这应是受雇必备之能力,有朋友受雇后每分状老板都要检阅来回修改两次以
上才能出,后来没出几个月就分道扬镳了;但在ptt上亦有认为若是雇主都不看是否就不
用受雇可以自己出去开了。或许这牵扯到合署自营的资金不足、案源不稳定等。若是我想
可能还会牵扯到更复杂的事情,像是自接案、接案奖金、单独或共同署名等......。
(2)试用期
朋友间有三个月试用期的,事后会加薪但大约是5%,不过反过来说,受雇能否跟雇主谈
短期雇用呢?除了半年一年无调薪自己要走外,是否同样有三个月至一年的约呢?或是由
雇主提出这样的要求(例如:商务并购案临时需要商务律,但并购需半年至一年,完成即
无该专才律师的需求)身边真的听过一位这样的自由律师,但至于他用个人或是事务所的
名义就不得而知了。
谢谢大家,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 编辑: clocei (223.137.46.77), 10/25/2015 10:13:39
作者: capitalofz   2015-10-26 21:38:00
医师每年都要参加讲习 累积一定分数才能换照如果律师执照也引进换照制度 规定一定年资以上的律师每隔一定期间内要完成指导一位实习律师否则不予换照 相信这样可以减轻律师实习困境医师实习制度也是建立在医疗法上的强制规定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5-10-26 22:27:00
每隔一定期间要完成指导实习律师否则不予换照?这几乎是不可能会采用的。反而律师每年都必须参加研习、累积一定时数才能换照还比较有可行性。 
作者: clpscol   2015-10-31 21:22:00
这篇文章没什么人讨论颇令人疑惑...
作者: hugosapphire ( )   2015-11-01 02:24:00
其实我还满想讨论,可是感觉认真分享经验会捅到人XD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1-01 14:52:00
会员在职进修办法:二、进修方式:(一)依律师伦理规范第五条规定,本公会会员每年至少应修习六个时数之在职进修课程,且二年中至少包括二小时之法律伦理或律师伦理课程。但年满65岁者,不在此限。相较其他专技人员,律师要求的在职进修时数其实也还好,并不算太多。
作者: chiutepiao (阿飘。)   2015-11-04 22:02:00
满中肯的 目前法务快满一年 犹豫是否实习受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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