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
我执业的区域在台北,家人有一民事案件在台中,
有如下问题请教:
一、我是否得以辅佐人的身分偕同家人出庭,并为事实及法律上之陈述?
二、如经该案审判长许可,是否得以非律师之身分为普通代理人?
三、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因亲等远近而有所改变?
刚刚致电法务部承办人,她竟然建议我出庭时不要表明律师身分即可,
显然是完全搞不清楚状况。
告知她有87年度律惩字第1号及80年度律惩字第5号二先例后,
才改口说这要等具体事实发生后(被送惩戒后?)他们才能判断,
实在让人很无言。
想请教版上的各位有没有遇过类似的状况,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