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作价承受问题

楼主: ChrisBear (Lawyer)   2014-06-28 01:24:00
※ 引述《saintmusic ()》之铭言:
: 各位道长好:
: 当事人是债权人公司,债务人是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8%股份,
: 嗣该股份因案经债权人公司声拍无人应买,由法院作价交债权人公司承受,
: 债务人乃去状执行处表示债权人公司承受公司股份与公司法167-1规定不符,
: 违反股份回笼禁止原则。
: 不才的疑惑是,在债权人公司依强执法规定由法院作价承受公司股份的情形,
: 真的会违反股份回笼禁止原则吗?公司作价承受公司股份是否得属于公司法
: 167-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之情形?
: 以上疑问,请诸位道长不吝赐教,感恩不尽。
按照法条自然人股东只有在受破产宣告时,公司才能收回股份(经商字第31114号参照)
我稍微査了一下实务见解,主管机关函释都没有支持您文中这种作价承受的看法
另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一二号判例意旨:“公司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
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或于股东清算或破产之宣告时,得按市
价收回其股份抵偿其于清算或破产宣告前,结欠公司之债务外,不得自将股份收回,观
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甚明,此为禁止规定,不得违反。”
准此,依上开判例意旨,法院应不得命公司承受,但是目前法院做法依据为何,我也很
好奇,希望有前辈可以指点迷津。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4-06-29 06:59:00
专业
作者: saintmusic   2014-06-30 15:09:00
感谢道长指点
作者: SoloHomerun (东边森林赶羚羊)   2014-07-01 09:33:00
谢谢分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