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网络诉讼咨询板 板规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2-23 22:33:56
一、总则
1. 本板为提供网络诉讼咨询处,为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此规范。
2. 本板为提供在网络上遇到诉讼相关事件时讨论处,故禁止任何与本板无关讨论,
转录文章内容必须与本板板旨相关,且经原作者同意。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得退文。
二、发文规范
1. 发文分类,请依照分类标签发文,分类错误者,板主直接更改。
[咨询]→对网络诉讼或者任何使用Ptt衍生之法律问题有问题需要解答者。
[心得]→提供网络诉讼协助资料,建议等。
[新闻]→网络上报导相关诉讼新闻者,若查与本板板旨不符,退文。
若以上皆无适合之标签,请自行填入。
使用类似"公告"标签、回复板主公告文章者者,退文。
2. 禁止对任何扰乱看板秩序行为,包含:
1. 对使用者挑衅、谩骂。
2. 钓鱼、引战、造谣。
3. 其他行为经板主认定可能影响其他使用者权利。
除第一款须经当事人检举外,其余由板主主观认定。
违反本条规定者,原文删除水桶,推文亦同。
3. 禁止恶意散播他人资料,违者删除,水桶,严重者得退文。
但若是已在网络上或者报章杂志上可以搜寻者,不罚。
4. 禁止发表咨询文后,获得解答自删。违者水桶得退文。
5. 禁止删除推文,违者水桶。
若为板主判决或原作者要求删除者,不罚。
6. 若文章推文内容偏离原主题或本板讨论范围,板主得介入设定结案并禁止回应。
7. 多次违反板规、发表与本板板旨无关文章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认定为重大违规,
板主得裁量加重水桶处分。
三、板务施行办法
1. 检举:
检举请直接寄信至任何一名版主信箱,其他方式(如水球)不受理。
内容请注明,违规者ID、文章编号(推文亦请注明)、违反规定。
2. 共用帐号:
1. 本板提供共用帐号 LawsuitSugID ,为提供不方便实名ID参与讨论者使用。
2. 帐号管理者为 swattw ,此帐号仅提供LawsuitSug板 代发文之用,
其他板主、板友,均无法得知原发文者。
3. 内容须符合本板所有规范,违规者不会代为发表,请注意。
4. 使用方式:
请在标题内打入您要发表的标题(含分类标签),信件内文即为文章内容。
5. 若不慎发出后,想要删除者,请同时寄信至 swattw 与 LawsuitSugID,
发表后72小时恕不受理。
6. 发文信件会留存于匿名帐号信箱中备查,超过一个月删除备份,
仅保留来信纪录于板主工作区备查。
3. 本板板规随时可能更新,请使用者自行查阅。未尽事宜,由板主定夺。
自公布日起实施。
4. 本板所提供之网络咨询仅止于诉讼辅导,
诉讼辅导之内容准用法院所提供之诉讼辅导。
5. 本板不服板主判决至PttLaw板上诉,由该板法务作认定。
四、更新纪录
2014.02.24 更新二-5 三-2-6 三-4 修正 二-1 二-2 三-2-2
2014.02.25 修正二-4 二-5
2014.02.28 修正错字与语句
2014.03.10 因应系统更新修正“退文”
2014.03.22 增设二-6
2014.05.07 修正语句
2014.07.09 更新二-7 修正 二-1
2014.12.28 更新二-4
2015.02.28 修正二-2、增加三-5
2015.03.13 修正三-1
2015.04.06 修正二-6、二-7
2015.06.30 修正上诉管道于板规中
2015.08.03 合并二-2与二-4,修正第三章标题
2016.03.21 增订二-4
2016.08.02 修正错字
作者: mydreamcome (*缘尽情未了*)   2014-02-23 22:36:00
推!!
作者: maxdi (:I" )   2014-02-23 22:38:00
你哪位阿...乱公告
作者: shukevin (被毁容的武大郎)   2014-02-23 22:40:00
找苏先生做版主好吗?
作者: camry2006 (维持良好风气?)   2014-02-23 22:42:00
PUSH
作者: Romaps (药儿)   2014-02-23 22:42:00
板主要两个好嘛
作者: NTUkerker (NTU科科尼)   2014-02-23 22:42:00
阿动不动就劣退 阿都给你说就好了阿 干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2-23 22:43:00
.....
作者: Cervelo1995 (........)   2014-02-23 22:43:00
签名~~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02-23 22:44:00
推一个
作者: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14-02-23 22:44:00
作者: god060119 (心之所向 身之所往)   2014-02-23 22:47:00
作者: BaBi (迅雷不及掩耳盗铃)   2014-02-23 22:51:00
卡位!!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2-23 22:52:00
推推推推推
作者: ChaoSoul (Just Chaos)   2014-02-23 22:54:00
推一个!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2-23 22:54:00
转入文章虽会流于备份之虞 但相信是基于好意 何需到劣退?
作者: 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   2014-02-23 23:11:00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4-02-23 23:11:00
姓江的不是更好?
作者: mikejr (人事音书漫寂寥)   2014-02-23 23:12:00
温馨
作者: ww1234528 (ORION)   2014-02-23 23:57:00
作者: ROCSimonLiu (宅╳法♀8露℃)   2014-02-24 02:11:00
帅喔
作者: htaedamay (Tei)   2014-02-24 08:58:00
喔喔喔喔 喔喔喔喔喔喔喔喔
作者: belleaya (台中李奥纳多皮卡堺雅人)   2014-02-24 12:06:00
台中李奥纳多堺雅人 来此留名 大家安安
作者: beeolive (bee)   2014-02-24 16:18:00
我只好奇站方对苏先生的态度是?
作者: andy90498 (枫情)   2014-02-24 17:27:00
红明显, 请问 能不能把有告过人的ID在本版做成表格表格包含本尊及分身帐号 告人的原因 以及备份的文章连结也让版友们之后 以后遇到那些ID就可以回避了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2-24 17:35:00
这并没有禁止,您可以自行制作。
作者: fogflower (雾里看花)   2014-02-24 17:40:00
赞成andy90498所提,这样才不会中招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2-24 17:40:00
多少人敢做的?毕竟真被无理取闹乱告的也只是极少数,多数还不是口不择言口无遮拦 谁会想自暴其短自取其辱
作者: troll5566 (安安)   2014-02-24 20:30:00
口无遮拦被告也不用提醒大家回避了吧XD
作者: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2-24 23:33:00
唉唷 小峰 你算是我第一个咨询的对象ㄟ 他字的文章你看了没
作者: GLHF (ことりのおやつ)   2014-02-25 00:55:00
musoutensei!!
作者: KerLae (传统豆花)   2014-09-02 12:53:00
我想知道为什么偏离原文就要锁文,这版有热门到这种程度?而且我的措辞是哪里有问题了?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3-02-13 09:28:00
好的 谢谢V大的解答 感激不尽QAQ 也祝您新年快乐!!!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3-02-13 17:28:00
好的 谢谢V大的解答 感激不尽QAQ 也祝您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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