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确认v3su是否已达不受欢迎使用者标准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13 05:10:05
一、
law版使用者v3su每每于法版与他人法律见解相左,
经常有偏题、不理性等等偏激论述,
即使系自身弄错法律条号、条文内容亦持续争辩不已;
且与他人对于法律有争执,往往质疑对方是否有执业资格,
并且多次于本版声称某版友不具执业资格,已然毁坏其声誉,
如欲使本版能够拥有开放多元自由讨论的风气,
本人认为必须禁止类似透过不正当论述寡占的行为:
(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9849966.A.BB0.html
1、
我国妨害电脑本来就没有罚未遂犯,使用者v3su自身弄错条文内容,
却依旧持续以不适切言词挑衅他人:
→ v3su: 先说,妨害电脑罪有罚未遂犯,您再抱持这种您觉得您委屈、硬 07/31 20:48
→ v3su: 要互咬伤害罪…再看看检察官怎么处理吧。在您触碰她指纹加密 07/31 20:48
→ v3su: 手机“高达两次”同时,您的意图就已经很明显了 07/31 20:48
略...
→ tentaikanso: 另外要某网友的法典是不是比较特别?我手上的妨害电 07/31 21:11
→ tentaikanso: 脑使用罪可没有列出什么手机平板,未遂犯规定亦无。 07/31 21:12
→ tentaikanso: 在法律版提罪名之前,是不是应该先把条文翻一下? 07/31 21:13
推 v3su: 楼上,放心,我的书里也没有。至于未遂,放心,我的也没写, 07/31 21:23
→ v3su: 所以是我乱教说的。 07/31 21:23
→ v3su: 所以司法院判决系统可以查到未遂而缓刑,也是我查到大陆那 07/31 21:24
→ v3su: 里去了 07/31 21:24
→ v3su: 所以全部都是我乱说的,这样行吗?妨害电脑没有未遂哦、手 07/31 21:28
→ v3su: 机平板在去年没纳入电磁相关设备哦。都是我乱掰,连那图片也 07/31 21:28
→ v3su: 我合成的、司法院判决可以查到未遂缓刑也我骗人的 (((喔 07/31 21:28
→ v3su: 耶! 07/31 21:28
推 v3su: 我先说我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脸,是真的在打我自己的脸Orz 07/31 21:39
2、
另外,存证信函之争议在于v3su于他版说明存证信函寄发会触犯公然侮辱,
KKyosuke告以信函本身是私密行为,不会达到公然程度。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27131578.A.F0D.html
v3su却以使用者KKyosuke认为存证信函是平信寄发为由,
持续就他版问题带来本版继续吵,讪笑、嘲弄使用者KKyosuke,
然而原本争议本即是v3su错误认为寄发存证信函是触犯公然侮辱。
且明知妨害电脑本来就不会处罚未遂犯,
却以此为由要他人捐款,违反本群组禁止营利之规定。
推 KKyosuke: 另外存证信函可以告诽谤那不是某V的杰作吗 关我屁事 08/02 22:02
→ v3su: 您哦,为何没有强制测谎制度?另,大家在笑的不是我说存证信 08/02 22:20
→ v3su: 函诽谤,是在笑您“存证信函以平信收取” 08/02 22:20
→ v3su: 我推s大,看样子是我高估您法学,您真的比那赌十万的还差 08/02 22:21
→ v3su: 一个说存证信函是平信的,您怎么会教导他人法律? 08/02 22:23
→ v3su: 没有强制测谎,您跟sy大一样是律师吗?所以熟悉测谎制度与 08/02 22:27
→ v3su: 签署的文书?这我经手过。我第一次看见他说人的法学差…… 08/02 22:27
→ v3su: 看样子他说的真对 08/02 22:27
→ v3su: 他较早前就有讯我别再回复,所以我打最后想说的就结束。今 08/02 22:37
→ v3su: 天我敬仰您们、这边所有的专业答复者,也放低姿态,而您真 08/02 22:37
→ v3su: 的如他所说是个不需讲道理的人,死不认错。他的工作就是律师 08/02 22:37
→ v3su: ,所要做的就是协助自己委托人,他既然都说出客观要件可变 08/02 22:37
→ v3su: 化未遂犯处分行为,代表他就是这样做过。您要查判决可以查 08/02 22:37
→ v3su: 看看,他不给您看,但我已看到连结,您如果查到就自己去捐。 08/02 22:37
→ v3su: 给您个关键字,不是妨害电脑,而是在伪造文书里的妨害电脑 08/02 22:39
→ v3su: 未遂判刑。查到记得捐一万,不要像那夸口说十万的不见人影 08/02 22:39
→ v3su: 以上,我不再回应。各位晚安 08/02 22:40
3、
测谎本即须当事人同意,拒绝测谎亦受刑事诉讼法缄默权保障,
如果拒绝测谎而认为有犯罪嫌疑,则是对于缄默权侵害,
另v3su所举的例子当中,当事人并没有一直拒绝测谎,
当事人自行同意测谎,新闻至今仍然可以搜查到,
v3su却多次提出与现实不符之司法情况,并且以之攻击他人。
→ v3su: 简单的说,就是可以自费测谎,您认为对方说谎话可以请求检察 08/02 20:47
→ v3su: 官,告知自费测谎。因对方是被告身分,不得拒绝 08/02 20:48
→ v3su: 至于您滑手机是否有妨害电脑罪疑虞,不是我们大家说了算 08/02 20:48
→ v3su: 您就先专心在您的伤害罪官司以及民事诉讼赔偿上,检察官也会 08/02 20:49
→ v3su: 在开侦查庭时,询问您是否愿与被告和解 08/02 20:49
→ v3su: 您就先出庭后再说,和解如果不成,对方就是伤害罪 08/02 20:50
推 v3su: 好笑的鬼理论。另回a 请问在民事赔偿取得和解,量刑会不会影 08/03 11:24
→ v3su: 响? 08/03 11:24
→ v3su: 林益世一直拒绝测谎,结果做了几次?判决只写测谎反应,有没 08/03 11:27
→ v3su: 有说他拒绝测谎?律师主张测谎无效,有没有? 08/03 11:27
→ v3su: 只会在那大声呛,不如就花个咨询费用问陈明大律师,看是不是 08/03 11:30
→ v3su: 您对?陈明经历过很多大案子,花个钱问他 08/03 11:30
嘘 v3su: 现在嘘,请问重大刑案或是贪污,在那说"我没贪污,我清白" 08/03 11:48
→ v3su: 也拒绝测谎,这时司法机关愿意耗费时间一拖再拖、拖十年? 08/03 11:49
→ v3su: 然后新闻报导的测谎没过,原来都是这些重大要犯自愿测谎、好 08/03 11:50
→ v3su: 让自己因为测谎未过而做为准判决有罪依据。原来如此,我懂了 08/03 11:51
→ v3su: 既然被告都不愿意测谎、有拒绝测谎权益,那重大要犯也不需进 08/03 11:52
→ v3su: 行测谎,免得测谎没过而被判刑。台湾测谎专业单位可以撤销了 08/03 11:52
→ v3su: T 花个咨询费用问陈明律师,看是书对?还是司法不为人知 08/03 11:56
→ sy711: v,你别回别打好不? 08/03 12:50
→ poning: 现在查询相关新闻还是可以看到林益世是同意测谎 08/03 13:25
→ poning: 特侦组并未强制其接受测谎 再说测谎是否能作为心证的唯一 08/03 13:26
→ poning: 证据非无疑虑吧 特别是重大刑案
(二)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583113.A.91D.html
我国民法典从来没有所谓444-1规定,被他人指正依旧持续坚持法典有此条项,
推托其法典从未更新,或者另外就版友于其他文章之法律见解引战,带来离题之论述:
推 v3su: 就叫原po问律师啊。我当初不也搬法条,结果法官根本不鸟我 08/08 17:27
→ v3su: 我还被用444-1打枪,您有看444-1与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之所 08/08 17:29
→ v3su: 有相关规定吗?而这官司不只我打输,不然坊间一堆二房东怎 08/08 17:29
→ v3su: 来的? 08/08 17:29
→ v3su: 我真的觉得…您该加强法学,是厚厚整本在细述民法或刑法那 08/08 17:32
→ v3su: 种,包括客观要件、契约变体与歧义,然后在那乱教 08/08 17:32
→ v3su: 契约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产生变体要素,而构成主观认知要件,这 08/08 17:34
→ v3su: 您都不懂吗? 08/08 17:34
→ v3su: 您法学真的差到是我在这看过最糟糕的,连存证信函规定是挂 08/08 17:35
→ v3su: 号,也可以讲成平信收取……… 08/08 17:35
→ v3su: 而我现在细看您的443,搞笑吗?“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 08/08 17:48
→ v3su: 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于他人。请问您这 08/08 17:48
→ v3su: 位存证信函大师,在租屋契约没写、出租人当初也没说不得转 08/08 17:48
→ v3su: 租,试问如何主张当初有反对约定存在?还是您只看443前与后 08/08 17:48
→ v3su: 而已?没看中间最重要的?还说我每次打输?大师,我只输过这 08/08 17:48
→ v3su: 个官司,哪来每次? 08/08 17:48
→ v3su: http://i.imgur.com/EOlkPf5.jpg 08/08 18:04
→ v3su: 大师再掰443啊,掰啊,掰嘛,有看到第八、九行吗?掰啊 08/08 18:06
→ v3su: http://i.imgur.com/YV0filN.jpghttp://i.imgur.com/zJCsVAB 08/08 18:09
→ v3su: .jpg
嘘 v3su: 先酸法学一样烂的Y 08/08 19:13
→ v3su: 不会吧,我民法是去年二月买的欸,又得买新的?? 08/08 19:14
→ v3su: Y 法官可以裁准自费测谎,多说无益,笑话一个 08/08 19:14
→ v3su: 真的只会落井下石欸,超级的,似乎只要是我出错,就会看到 08/08 19:16
→ v3su: 然后我回答错都会道歉,从没看过K与Y这两位错误达人道歉过 08/08 19:16
→ yuusnow: 弄错444-1跟444I的人可不是你,你这意思是你承认你就是 08/08 19:17
→ v3su: 在笑别人前,请先想想自己回答的是有多专业 08/08 19:17
→ yuusnow: sy711?? 08/08 19:17
→ yuusnow: 喔喔 抱歉 我真的错了 是两个人都弄错了 08/08 19:17
→ v3su: 另谢谢F大及M大,我再赶紧去买新的,我民法已经有七本!! 08/08 19:18
→ yuusnow: 不对 说弄错有点怪,是两个人都不知道444-1跟444I不一样 08/08 19:18
→ yuusnow: 专业称不上,但总是比某些人强点。 08/08 19:18
→ v3su: 我们两个一起错啊,但请问您,转租只把I与II并拢,有差吗? 08/08 19:19
→ v3su: 放心,有在看回答的都知道您与K这两位,建议您可以骂我 08/08 19:20
→ yuusnow: d大给的判决73年台上字第1804号看看吧。 08/08 19:20
→ v3su: 早看了啊,查早期的干嘛,我贴出我的判决,您要道歉吗 08/08 19:22
→ v3su: 还有张淑晶的判决,有四个,我也有,您要看吗 08/08 19:22
→ v3su: 判决系统查不到,因为她挂二房东,但承租人不是她 08/08 19:23
→ v3su: 民法444是去年六月才修法,随便问个律师,除非是专攻领域, 08/08 19:24
→ v3su: 或是刚好需求,不然没一个会去买新的或读新的,随便问任何一 08/08 19:25
→ v3su: 个律师都行,问今年修法的劳基法有哪几个细项,能否回答出 08/08 19:26
→ v3su: 记得刑法也有增修刑责,随便问律师增修那些,看回不回答的出 08/08 19:27
→ v3su: 我的问题与错误。如果不是今天F大,我一直都不知道区别 08/08 21:29
→ v3su: 现在还是看到废话一堆,"搞错没有修正过之法律条文项次,无 08/08 21:30
→ v3su: 须讨论。",他都说要贴出修正,您那么有信心不敢赌吗? 08/08 21:31
→ v3su: 连简易判决在检察官那就可递交刑附民也不知道 08/08 21:32
→ v3su: 起诉分案后一周即判决,您是不知道可提出异议吗? 08/08 21:33
→ v3su: 哪个法官一周判决?从地检声请简易判决还需主任检察官盖章 08/08 21:34
→ v3su: 再送呈给检察长盖章,这就需要花费两周,再分案给简易判决庭 08/08 21:35
→ v3su: 简易判决庭再分配分案给法官,行政流程又需耗费一周 08/08 21:35
→ v3su: 承办法官受理后,会审视起诉内容以及侦讯光盘,再发文给该位 08/08 21:36
→ v3su: 声请简易判决检察官,确认全部资讯都在起诉书里,再视情况做 08/08 21:37
→ v3su: 出判决,一来一往公文就需一星期多,法官还得等地检确认函覆 08/08 21:38
→ v3su: 您喇叭谁啊? 08/08 21:38
→ v3su: 另,不是声请简易判决就都允许,法官会视起诉内容及侦讯,变 08/08 21:39
→ v3su: 成审判庭,听取被告说词,这您知道吗?如果有开审判庭,约莫 08/08 21:39
→ v3su: 审判庭完再等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才会有判决书,等于是三个月 08/08 21:40
→ v3su: 您为何不查查妨害名誉或是窃盗这种简易判决,看检察官什么时 08/08 21:42
→ v3su: 后起诉,至简易判决日又是几号,不就一目了然。喇叭谁都会 08/08 21:42
→ v3su: PS:简易判决法官手上的案子高达数千,最好是今天收到,一星 08/08 21:44
→ v3su: 期就做出结论,完全没有先来后到程序。 08/08 21:44
→ tentaikanso: 以最长期举例或转换成通常程序的情形,并不常见。 08/08 21:54
→ tentaikanso: 又,我国简易判决以酒驾相关案件为多,亦无异议制度 08/08 21:54
→ tentaikanso: 最后,民法第444条依立院法律系统查询,未曾修正。 08/08 21:55
→ v3su: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105原简125 08/08 22:04
→ v3su: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105中简1294 08/08 22:04
→ v3su: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刑-105基简1035 08/08 22:05
→ v3su: 这些是我找到算"很短"的简易判决最快的 08/08 22:05
→ v3su: 没有异议是吧,我刚才有看到,等我 08/08 22:06
→ v3su: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5年度易字第218号 08/08 22:08
推 v3su: 我现在查确实也没修法,这点要等他上线,因他刚真的有给我看 08/08 22:22
→ v3su: 另,我刚有查了两件酒驾,因是现行犯不说,至简易判决几乎长 08/08 22:23
→ v3su: 达两个多月(从检察官声请日) 08/08 22:23
→ v3su: 建议T大可以查一下"易字号"判决,我刚看了三个都是声请简 08/08 22:25
→ v3su: 易判决不过,而变成一般审判庭,其中有一个是被告不同意 08/08 22:26
→ v3su: 但我忘记是哪个法院,再麻烦您有空时查一下,是公共危险 08/08 22:26
(三)
多次未有合理查证情形,指称他人不具律师资格,
细查原因仅系由于双方见解不合:
https://www.ptt.cc/bbs/LAW/M.1457274836.A.CC1.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458660147.A.41E.html
(四)
群组禁止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之活动,包括广告招揽、咨询服务等等,
却于law版广告某律师收费情况:
https://www.ptt.cc/bbs/LAW/M.1457274836.A.CC1.html
→ v3su: 我现在说正格的,前阵子咨询而已。被告委托律师、还是法官 03/07 13:57
→ v3su: 转任的,“过失伤害”包案价格才五万,含写答辩状及出审判庭 03/07 13:57
→ v3su: 。我上次也说对方诈欺、委托律师南下开庭也才八万,还是知名 03/07 13:57
→ v3su: “黄荣谟”律师。无牌律师的价码还真是强大无比 03/07 13:57
→ v3su: 这边的价格真的超乎我常识。我没想到台北有名的黄荣谟大律师 03/07 16:47
→ v3su: 还真是佛心,委任南下“刑事侦查庭”才收区区八万,我应该 03/07 16:47
→ v3su: 请他的助理来这拉生意了 03/07 16:47
(五)
未与法务站长确认,即于本版造谣已获得法务站长确认使用者身分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46497211.A.4D8.html
近日亦接连数次于本版指称本版使用者不具律师资格:
https://www.ptt.cc/bbs/LAW/M.1544106422.A.03D.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724856.A.85E.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740069.A.C13.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545467.A.7AE.html
然而,观其讨论前后对照可知,
其仅仅只是想法、见解有所不同即怀疑他人身分,
见解如果有合致,则认同对方身分: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454443.A.329.html
(六)
使用者v3su坦承不愿意就其轻率行为道歉,
并且承认其多次寄发不实资讯等等站内信件予本版其他使用者,
导致本版使用者遭受莫名之名誉妨害: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344954.A.C78.html
嘘 v3su: 直接水桶吧。你骂人挑衅都没事,你说了算。我可以跟任何人道 06/12 23:12
→ v3su: 歉,唯独不会跟假律师及你…再劳烦你水桶了,不好意思 06/12 23:12
嘘 v3su: 我这有被传唤的公文、公会庭呈声明,这里老鸟跟律师版几乎 06/12 23:14
→ v3su: 都看了。假律师就是假律师,就只有你们乐在其中,以上,完: 06/12 23:14
→ v3su: ) 06/12 23:1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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