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
2014-03-13 23:18:03致 Quant 板
本人依国家研究院财金法律小组的规定, 于 2014年03月13日 设立 Quant 板, 并依规定
设为试阅板.
请板主 TKelevens 至 Law-Service 于本篇文章推文, 并请参考 BM 板关于板主作业事宜.
以上.
财金法律小组小组长
ninmit
此外, 也恭喜贵板, 祝板务昌隆.
另, 试阅期间依 Law-Service 第 6 篇 规定进行, 届时将邀请本组所属板主以及本组所属
群组长进行投票.
请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