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LSBIVAt申诉一案
判决:版主判决无误
原因:经多次版上及信件讨论可得知
申诉者的确有开第二团私下团的情形
合购版有汇率及杂费的规定与限制
第一团跟第二团的汇率可能会有不同
第一团的杂费(不超过600元),跟第二团的杂费不同
第二团因为是私下团,无法确认控管是否有超收
第一个水桶版主判定是杂费超收
因为申诉者的确有开私下第二团
信件说明可伪装是第一团的团员转让
这边就可以审定杂费超收 所以第一个水桶无误
第二个水桶版主判定是大团
因为申诉者已经开了私下第二团(不管第一团结团了没)
私下告知团员可假装第一团的团员转让
即便 团员还没有发文转让
但这边已经视同第二团的人假装第一团的人
超过数量限制 所以审定是大团无误
这已经不是已经做了跟还没做的差别
申诉者一开始说明虽然跟第二团的人说可以发文转让
后来又说不能发文转让了
这对第二团的人不公平 当初会跟第二团的 部分是因为可以伪装第一团的人转让才跟
两团的汇率跟杂费不同
现在混淆在一起
若团员真的发文转让
主购要如何证明 他是第一团的汇率还是第二团的汇率?
如果第二团的汇率比第一团低
也刚好同时同一个人有跟一二团
贴出来的汇率不同 版主要如何查证?
对第一团的人公平吗
故审定 第二个水桶无误
第二团的人仍然无法转让
第一团的人是否可以转让交由版主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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