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knies (阳明山下置酒)》之铭言:
: 对于您的解释论述来说
: 有产才有卖, 不管是鱼,水草, 或者 市场卖菜的阿嬷
: 不都是一样? 至于您从2012至今的发文频率及数量来看
: 定义"长期" 不为过吧??
您自己都自己打脸了
“定义"长期" 不为过吧??”
代表版规无明确认订标准与定义
纯粹您自由心证
如此管理版务实在不知道立足点何在。
难道是要用我做标准当作定义?超过我的频率就叫长期卖家,低于我的就叫一般玩家?
: 所以对于长期卖家的身份确认并无不妥
: 至于为何还未给予更明确解释是因为另一位板主也尚未回复
: 既然长期卖家身份确认, 先前公告也是善意提醒您的身分定位
: 为何执意还要违反版规?
看到这里又更加强了我的论述没有错误
既然版主群都没有明确判断与依据去执行版规了
又为何强加处分在他人身上?
如果是我
我会向当事人反应,并跟管理人员做出明确定论,且下定规定后才做公告
但您有吗?基本的执法人,但连执法依据在那都还不知道!
想了,就公告了,想了,就处分了
这样有法有理?
最后
在公告不成立的状态下
自然没有违反版规
另外再次重申
本人饲养水族圈已多年,且为私人兴趣私人养殖而非商家店家
且自有在该版贴文以来谨遵版规、限制、频率规定及格式内容发言
一直以来无违规纪录
在该版过去也不曾有此案例
因此
执法应有所本
请予撤回公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