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Beauty板主 r66 判决

楼主: bonela (Chen Wei 薇)   2022-10-07 20:17:55
首先,实不需抓着与案情无关的语病,依教育部国语字典的定义,“下午”和“傍晚”二
者确实有异,但对于平常办公室窗帘都拉上的我来说(X该不会又要我提供工作环境的照片
了吧),16-19点这时段感觉就差不多阿,在相隔6天的站内信与申诉文用字遣词不一致,
这跟我有无闹版何关?
再来,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精神,审理案件应该是“无罪推定原则”,不仅适用刑法、行
政规则,任何判决都不应该违背这个精神才是,试问:
倘今天我(原告)检举r66(被告)的板主身分是买票买来的,调查人员应该
1、请我提出r66具体贿选嫌疑,行贿站内信、录音档等,如果提不出来,迳判被告无罪。
2、请r66自证清白,自行提供近1年来帐户收支明细、手机供调查人员浏览讯息等,如果
不愿配合,迳判被告有罪。 ???
光看到内文要我提供群组资讯,我就知道你已有默认立场且对我偏颇不利了,真的很感叹

郑重声明,今天是r66在水桶文提到“此案经各大报导”,所以“使用者应知主角已身亡
”,我在此质疑此段判决的合理性,并应请r66提供更具体的“使用者应知主角已身亡”
的事证,例如:
1、最好是向站方调阅我的浏览文章纪录(本人不是站方 未知站方有无此功能),看我有没
有po文之后还回来看原文,或是有在ptt浏览过任何一篇相关新闻。
2、请调阅我的推发文纪录,看有没有在任何一篇新闻或回文底下推文过。
3、请向乡民征求 人证,看po文-被水桶期间,有无乡民向我站内信/丢水球,跟我告知主
角已身亡之讯息。
除非依法定程序来申请调阅,否则我拒绝提供任何宪法第12条保障秘密通讯及第22条隐私
权的电磁纪录,并不得依此推定我有闹版意图。
最后抒发一下,10年来在ptt见识各大版主风格,大多数板主通情辨理,板规有漏洞再修
就好,但少部分不适任板主,迳行将争议文章删除并恣意解读板规,专权独裁。在大家看
来,就是一群法律素养不足的猴子,穿著名为某些头衔的衣服,享受像法检调这种一辈子
无法达成的高度的乐趣罢了,非常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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