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3] 不服 Beauty版主hateOnas判决--沟通

楼主: cross5566 (No Sugar Added)   2020-03-04 14:25:41
证据3-沟通
根据表特版规第三章
(六) 欲提出检举、申诉或板务建议,可至置底文推文,或寄信至板主信箱,
为维护看板讨论风气,请勿任意于板面提出。
<违者退文,水桶一周>
在置底文章讨论,以供版众检视
https://www.ptt.cc/bbs/Beauty/M.1558415952.A.8D7.html
(344楼至469楼)
以下全文转录:
cross5566答辩:
关于cross5566不服版主判决一案:
版主hateOnas在判决前后均无另行通知情况下,
删除版友cross5566于2/11及2/12日两篇PO文
([正妹]人美心善爱国美女演员&[正妹]人美心善玉女歌手),附图:
https://i.imgur.com/KpscM8e.jpg
版友直到3/3皆未收到版主回复说明原因,故在同日之公告文询问删除文章之法源依据,
版主hateOnas在四次重复询问的情况下均回答删文依据(重复贴文)OP相关条款,
https://i.imgur.com/4lEOGsT.png
https://i.imgur.com/z9zHjCa.png
然而表特版之重复贴文(细则第10条)约束对象为图片完全重复者,
https://i.imgur.com/QgPQ4JN.jpg
cross5566该两篇不只图片为重复,连内文主题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范玮琪与徐熙
媛),
无违法(细则第10条)第十条之事实,
版主hateOnas则扩大解释两者被划分为同一主体的依据,
竟为cross5566于1/29日所发的文([正妹]华冈伟忠帮及她们的好姐妹淘),
该篇分类并非公告,版友的PO文也不可能具备解释效力,
若此逻辑生效,只要曾经有版友将A与B同时PO在一个贴文中,
其后只有A与B分别出现在同周个别文章内,皆属OP删文标准,
然而这样的逻辑不止支离破灭,最重要的,依然没有法源依据。
其后版主hateOnas表示自己根据的是细则第20条,
https://i.imgur.com/g0JsH99.png
然而cross5566的作为不仅不符合20条举例之事项(如洗板文、警告删除后仍偷渡违规),
也没有按照该法程序进行判决(较轻微的违规会以警告通知),
亦拒绝解释cross5566如何确实影响看板秩序,
而20条(影响秩序)跟版主之前强调的OP触法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而根据前面数次的答辩,版主hateOnas针对自己的法源依据反反复复,随意扩大解释,
(版主四次强调OP触法,不可能为口误会引用错误)
扭曲PTT的民主精神及言论自由的天赋人权,
本人cross5566合理怀疑判决具有瑕疵,
在法源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无限扩张版规给予版主的权力,
迳自删除版友的文章,
本人认为版主hateOnas已经有触犯版规第三章第七条立法精神之疑虑。
https://i.imgur.com/GcLRmn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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