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组规条文]
第 12 条
本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过14日之处分案(以处分时计)。
二、超过14日违规案件(以发生时计)。
三、跳板IP或不明来源使用者的案件。
四、提出申诉、检举案件所需检附之文件,经系统自动清除者。
[修订后]
第 12 条
本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过14日之处分案(以处分时计)。
若看板另有板务申诉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务申诉程序时计。
二、超过14日违规案件(以发生时计)。
三、跳板IP或不明来源使用者的案件。
四、提出申诉、检举案件所需检附之证据,经系统自动清除者。
注:板务申诉程序,例如板规有明文制定,对原处分板主不服者,可向板主群提出
共同裁决(原判板主应回避),受处分人在完成其板务申诉程序后,若仍不服
判决者,可于14日内至组务板提出申诉。
上述修订条文,将于公告后编入置底组规,文章代码:#1RfIkhhw (L_Talkand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