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证01] 原文+公告+沟通纪录

楼主: steve1121 (o'.'o)   2017-10-22 17:11:39
依组规
第12条  检附文件需由当事者或板主转录至本组做为判决依据(如涉个资可寄
     给组务),请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
     或转录之检附文件经编辑者,视为无效。
     若经小组长查阅,有伪造证据者,将给予退文并禁言90日。
使用者以复制/贴上方式检附相关的文件,应视为无效证据。
请使用者 cazika 于三日内重新转录本案所需证据至组务板,逾时不受理。
备注:
转录的方法可详读本组置底公告
> ★ ! 5/23 steve1121 □ [公告] 提出申诉、检举案应注意事项 (务必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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