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Bignana 违反暂行条文十

楼主: GeminiMan (GM)   2016-09-19 13:49:52
一、本板提出检举,皆需附上相关证据。未附证据,组务可不予受理案件。
二、检视使用者 Bignana 的文章,为回复已结案的案件。文章内容与该
申诉案件无关,亦非争执申诉处理结果。为向代理小组长 jobli
协调处理八卦板事宜,误发文于看板,于短时间内即自删文章。
判定不需水桶处分。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铭言:
: 检举人 :rocfrank
: 检举对象:Bignana
: 看板名称:本板
: 诉求内容:Bignana 发文触犯板规十为申诉事件非当事人
: 检举事由:
: (一) 被检举文 :
: ┌─────────────────────────────────────┐
: │ 文章代码(AID): #1NsJXnEi (ALLPOST) [ptt.cc] Re: [公告] skyhigh8988 申诉? │
: │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网址 │
: │ 这一篇文章值 10 Ptt币 │
: └─────────────────────────────────────┘
: 101992 9/14 Bignana R: [公告] skyhigh8988 申诉案 (L_TalkandCha)
: (二) 法源 :
: [公告] 组务板管理暂行条文
: 10.为了维护看板板面秩序,申诉事件非当事人禁止于讨论串发文,
: 违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 (三) 说明 :
: skyhigh8988之申诉女板案 Bignana以非当事人之身分回文讨论 触犯板规十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6-09-19 15:52:00
已自删的检举案是要怎么自负证据? 请新任小组长寄资源回收桶的文章给本鲁 将视情况上诉 谢谢!申诉事件非当事人 <=申诉案禁止回文 这有什么好搞不懂的
楼主: GeminiMan (GM)   2016-09-20 00:29:00
若上诉至站长,站长认为有必要提供,再提供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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