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Womentalk板 GoodElephant板主滥权

楼主: GeminiMan (GM)   2016-06-22 13:49:48
请于三日内补上下述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证明文章。
  第四章  检举相关
第 9条  本组仅受理板主之行为检举,不受理看板违规检举。检举需检附以下文件,检
     附要件缺少者,将行通知,未于通知时效内补齐者,得不受理检举。
一、证明文章。
     二、沟通信件记录(热线水球记录)。
※ 引述《Ichbinyy (我是YY)》之铭言:
: 检举人 :Ichbinyy
: 检举对象:GoodElephant
: 看板名称:Womentalk
: 诉求内容:GoodElephant版主违反女板看板宗旨一,且依法无据恣意删除版上文章,
: 请予以Goodelephant板主警告乙次。
: 并若该板主想将板上文章删除并令其洽专板,
: 请使其非独自一人,即与女板板主群建立相关标准与机制。
: 而非连自己的删文心证过程都说不出个标准,使得欲发文者无所依归。
: 检举事由:
: GoodElephant板主于上月24日将板友所发表的:
: “[讨论] 洪秀柱说台湾年轻人打不了仗?”予以删除。
: 并留下“洽政黑”等字眼。
: 之后于女板之[公告] 三月闲聊置底区中留言说:
: → GoodElephant: 问到洪秀柱 所以洽政黑板 03/24 22:02
: 然女板并非为一个禁止讨论“政治人物”的看板。
: 且其也并未删除板上另篇发表相隔不到一个小时半关于马英九之文章。
: 其删文标准是否于短时间内前后相当不一致?
: 之后,有板友于板上公开询问其洽专板标准([板务] 请问关于专板标准),
: Goodelephant板主于稍后回文表示:
: “因为该篇文章
: 主要还是在问当兵-.-
: 也许是我删太快了啦
: 就算我不删洽政黑板
: 我也会删洽军旅板”
: 该板主之删文基准可以从“若有文章讨论政治人物则删文处置”,
: 至一个半小时后,即使他篇文章有讨论关于政治人物却“无删除”,
: 又变成“主要还是在问当兵”所以才将其删除。
: 试问,其删文基准能如此朝令夕改,这岂非为滥权?
: 另外,女板也非不得讨论当兵议题之看板。
: 更甚至,此举难道无与女板看板宗旨一相违背?
: “WomenTalk 看板宗旨
: [1] 此板是一个专属于女性站友的讨论板,所以只要是女生,
: 无论是任何领域的话题与问题,皆可在此讨论与发表。
: 小至心情、爱情、男女、美容、心得随想,
: 大至关于任何议题的讨论,
: 本板皆以完全开放的态度欢迎。
: 因为这是一个属于女孩们的聊天世界。”
: 而其也在该篇回文中谈到:“无讨论点”以及“看板板面整洁”。
: 但,该篇关于“洪秀柱”之文章确确实实有板友推嘘文表达意见。
: 以及,当时板面文章发表情况也与平时无异,并未有洗版等等事项发生。
: 因此即使按照此两点,该篇文章也不应沦落至此“删文洽专板”之情形。
: 再者,其也无法将“无讨论点”与“看板板面整洁”说出一个确切标准。
: 而仅以“此乃板规留给板主的自由心证空间”为中心论点而带过。
: 却无法说明其删文自由心证之过程,更甭论其朝夕令改的删文基准。
: 其自由心证一变再变,滥权删文,并无一定之安定性与可预测性,
: 完全无法使欲发文者有能所依归之标准。
: 是故,若女板板主群认为女板有需要将某些文章删除并令其洽专板,
: 望请建立相关机制与标准,而非仅有使人不知如何遵从之自由心证。
: 以下因起因之文章已被删除,无法附上。
: 因此仅将附上:
: 1. 板主之该篇回文
: 2. 与其之站内信讨论 (迄今仍无回复)
: 3. 寄给当时版主群之站内信 (迄今仍无回复,半数以上也都卸任了...)
: ==============================================================================
: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 [注] 本组仅受理板主之行为检举,不受理看板违规检举。检举需检附以下文件,检
:   附要件缺少者,将行通知,未于通知时效内补齐者,得不受理检举。
: 一、[附01]证明文章。
:   二、[附02]沟通信件记录(热线水球记录)。
作者: angelgirl13 (火锅少女13♥)   2016-06-22 23:41:00
哇呜
作者: leo921080931 (小饱)   2016-06-23 12:46:00
笑瞇瞇比较严重
作者: shukevin (被毁容的武大郎)   2016-06-23 13:47:00
不如用退文事件申请罢免或警告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06-23 15:34:00
颗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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