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lkandCha (啃瓜子聊天) 组规

楼主: GeminiMan (GM)   2015-02-19 23:47:08
一、发文主旨
(1) 本板仅受理关于 啃瓜子聊天 小组内之各项申请、申诉以及
建议事项,发表无关看板板务、广告文,可予删文或退文处分。
(2) 本小组组规未尽事宜,由生活娱乐馆群组组规和站规规范之。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新板、看板性质更动]
  申请新板需依群组组规规定,进行连署后于本板提出申请。
   看板性质变动则需检附申请理由,提出申请。
(2) [新增板主]
  若为无板主状态下,则需依组规于 LifeNewboard 进行连署,
   而后于本板提出申请。 
  有板主时候,新任板主产生方式若为板上选举结果,需将票
   数统计等文件一并附上。
  若为直接推荐上任,则需大体说明推荐缘由等,并由所有板
   主推文回应赞同后方能上任。
(3) [请辞板主]
请辞板主须由当事人与本板提出申请,若小组长认为为一时
   之冲动,将写信予以慰留。申请无误则予以卸任。
(4)[罢免板主]
   罢免板主需依照群组组规规定,提出罢免连署。
三、申诉/检举流程
(1) 申诉需检附被处分文章备份、板主公告、沟通信件记录 (热线水球记录),
    检举需检附相关证明文章、沟通信件记录 (热线水球记录),
本组非常不欢迎未经沟通之申诉/检举文,申诉/检举前请先确实沟通,
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申诉/检举,
除不予受理外,判处水桶一周。
(2) 检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转录至本板做为判决依据 (如涉个资可寄给组务),
请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板主超过 72 小时未回应方可直接提出申诉/检举。
※ 板主未回应达 72 小时即上诉,视为“未与板主沟通”,案件不受理,
水桶一周。
若经小组长查阅,有伪造证据者。将给予退文,水桶三个月。
(3) 遭永久水桶处分欲上诉者,若有程序不符之情形,组务将退回申诉案,
请使用者与板主再行沟通后,再行上诉。
遭退文处分者,自消退文记录,组务将不再另行判决。
遭退文及水桶处分者,自消退文记录,组务仅判决水桶部分。
(4) 申诉/检举 案相关证据,请转录至组务板后,以大 T 更改文章标题,
格式如下:
[申诉]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决
[证据]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决 (原文)
[证据]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决 (公告)
[证据]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决 (信件 / 水球)
[检举]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失职
[证据]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失职 (文章)
[证据]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失职 (信件 / 水球)
如申诉有两案以上,请以不同的文章标题作区别。
(4) 为了维护看板板面秩序,申诉事件非当事人或板主请勿回文,
违者依情节轻重得予迳行删文、退文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5) 沟通或答辩时请注意语气(含推文、信件、水球),
同时请注意应就申诉/检举之事项主体究论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
如有上述情事,组务得请当事人注意,必要时得警告。
(6) 本组不受理判决超过 30 日的案件。
程序不符者,组务得通知使用者于 72 小时内补正。
若仍未补齐资料,则不受理该申诉案。
(7) 小组长对于本组之申诉案件,若当下即能判定(如明显违规、或板主
明显失当)将直接判定。
  若该案无法立即判定,将请板主在组务通知后,至组务板说明。
(8) 各项申诉案件,于判决结果发表后,给予锁文处理。两造皆
   不得再继续针对原案件争论不休,将给予删除或退文处分。
组务定案判决后除判决 ! 文标记,申诉文章 s 标记。
  若当事人胜诉,则请板主对于当事人之水桶予以公告撤销,
退文则至 ID_Problem 板申请消除。
 
  若该板被告板主已离职,将提请其余板主进行以上作业。
(9) 不受理跳板 IP 的申诉。
四、板主请假
(1) 板主若超过 7 日不克上线管板,需于本板使用 [请假] 发文通知组务,
唯请假日期不得超过 30 日,且组务得视情况驳回请假之申请。
(2) 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无法完成请假程序,
超过 7 日未上线未请假并已影响板务运作,将予失职警告一次。
五、其它事项
(1) 连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关罢免等)审核标准:
无论赞成方或反对方,请确实填写连署理由,
仅填写“支持”、“赞成”、“帮推”……等语意不明或无关连署宗旨者,
视为无效票。
(2) 板主失职警告二次将予以解职。
(注:警告有效期限为一年。)
(3) 禁止板主未经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转录隐板/权限板文章,
违规板主一经举证确实,立即拔职并褫夺于小群组内任板主之权。
(注:因上诉或行政讨论需要之转录,不在此限。)
(4) 本规定得随时视情况删补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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