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Lavchi 违反组规

楼主: Lavchi (拉维奇)   2014-09-09 21:58:23
※ 引述《osalucard (恶魔城)》之铭言:
: 违规内容:
: 一,若ipad3和Lavchi非为同一人持有帐号
: 1.根据事证4和事证5,有管理板务行为,同ip视为同一人使用,故违反共用帐号
(1)
Lavchi 当板主时,所有管板行为皆使用 Lavchi 这个帐号
包含、水桶、公告、退文、全部皆使用 Lavchi 这个帐号使用
(2)
iPad3 当板主时,也都是使用 iPad3 这个帐号管板
何来共用帐号之说 XD
A 当板主,完全使用 A 帐号管板
B 当板主,完全使用 B 帐号管板
也无任何 [代] 发公告、[代] 水桶
完全符合批踢踢规范
(3)
您提到“同ip视为同一人使用”
您说这句话的时候... XD
我记得之前帐号部门、判决过“相同 IP、但帐号部门说【判定不同人】”

“相同 IP、但不能肯定两者是同一个人”
之类的判决
所以帐号部门的判决...... XD
: 2.根据事证1和事证2,Lavchi参选政见冒用ipad3文章,视为不切实际,应予退文处理
(1) 您提到“Lavchi参选政见冒用ipad3文章,视为不切实际”
何来不切实际?
[若] 两人为不同人,且 [两人认识]
[若] Lavchi 发表政见前,发现政见完全与 iPad3 相同
[且] 已经询问过 iPad3 本人,亦 [完全同意授权] 使用此政见
那...... XD?
所以,以后我提了某个 A 政见后
例如我提议 [政见是发文门槛要提高登入次]
往后只要有任何参选人提到 [政见是发文门槛要提高登入次]
是否也就是您提到的
视同冒用我的文章 (政见)、也就依照您的逻辑 = 不切实际 = 应该要退文 XD?
: 二,若ipad3和Lavchi为同一人持有帐号
: 根据事证1、4、5,在Lavchi自认为ipad3同一人及客观上ip足认为同一人前提下
: 仍于事证3文章中暗示Lavchi和ipad3不是同一人而通篇大论
: 且最终未明确表示就是同一人或就是不同一人,故违反组规2-4之挑衅、引战
我怎么都看不出整篇文章哪有什么挑衅或引战
很多人不懂为何我要举这个例子
也就是 [为何要举例,未经判决前,不可以视同是分身] 的这个例子
我描述的皆为目前 [确实] 有发生过的例子
(1) 曾经有板友帐号叫 HelloApple
开分身 HelloApple1、HelloApple2、HelloApple3 发文
此为举例帐号,并非实际帐号
简单说就是四个帐号,前面英文字都一样,只有后面多了 1、2、3 这样
且,IP 都相同、发文、说话语气皆完全相同或相似
很明显,是你、是我、是大多数的人也是直觉是分身帐号无误
且,其中 HelloApple、HelloApple2、HelloApple3 帐号 (举例其中三个帐号)
之前就被检举过是否是分身
当事人也自己推文承认 [这种帐号一看就知道是分身,还需要查喔 XD] 之类的话语
尔后被小组长说 [本人已经承认,所以就不送交帐号部查询了]
事情到这边应该已经结束了
没想到今日他这四个帐号又违规板规
很合理,依据板规 [多重分身],我给予判决 [全部都是分身、给予水桶]
结果有人来信询问 [当年只有 HelloApple、HelloApple2、HelloApple3]
被小组长说是分身没错、又没说“HelloApple1”是分身
我想想也没错
为何身为板主的你,可以直接判定就是分身!
就算 IP 相同、语气相同、就算大家都知道
但没有经过帐号部门判决、或高层说明,为何你小小板主认定是分身就说是分身
以上,我举的这个例子,
这种感觉不可思议的案例,就是 [真实] 发生过在我任内
[一看就知道是分身 或 不是分身的例子,还需要查喔?]
[还需要经过帐号部门认证喔? 这个鬼扯道理?]
那万一,如果今日事实是 [HelloApple2] 这名板友
[确实不是分身] 的时候,那该怎么办?
就是为什么 [我于上一篇文章中要举例 Lavchi 与 iPad3 是否经过查验宣判]
纵使大家都知道 [是] 或 大家都知道 [不是]
今日原申诉人 hateOnas,身为八卦前板主
应该非常知晓这个道理 - [未经查验前,你怎么可以咬定就是! 或 就一定不是!]
显然 hateOnas 并未经过该有的程序,自己就认定 [没错! A 就是 B 的分身!]
这是我想表达的重点
身为八卦板前板主的 hateOnas
他 [一定] 知道 [不可以自己决定 A 就是 B 的分身,一定得经过帐号部门查询]
[若他明白] 这个道理
却在未宣判前,自己就认为 A = B 分身
然后申诉时寄信给四位板主时,就不寄给 B 板主
显然知法犯法、此案很合理
就是违反小组长先前判决、刻意指定某些板主申诉,故,应该不予受理
[若他不明白] 这个道理
此种选项不会成立,为什么呢 XD?
hateOnas 我这边有 [强而有力的铁证]
完全可以证明 [你一定懂这个道理]
不知道我可以公开吗 XD?
还是我私下寄信给小组长就好让判决的人知道就好
还是有板友有兴趣听八卦 XD?
(2) 您提到
“最终未明确表示就是同一人或就是不同一人,故违反组规2-4之挑衅、引战”
原来... [承认] 或 [不承认] 自己有没有分身
如果说了一篇长篇大论后,最终没未明确表示就是同一人或就是不同一人
就是违反组规2-4之挑衅、引战的意思... 我明白了
那... 请问您有分身吗 XD?
: 被检举人:Lavchi
作者: osalucard (奥萨)   2014-09-09 22:14:00
1.“冒用iPad3文章”非指“冒用iPad3参选文”2.多重帐号查询需板主职以上职务
楼主: Lavchi (拉维奇)   2014-09-09 22:15:00
那果当事人同意的话呢 XD?2.所以...hateOnas知道自己不是板主、无法提出分身查询然后他又在未得到查证前,就认定是分身,就不寄给 iPad3
作者: osalucard (奥萨)   2014-09-09 22:16:00
以上补充说明完毕。
楼主: Lavchi (拉维奇)   2014-09-09 22:16:00
是这个意思吗 XD?1.A同意将他的文章完全授权给B任意串改、张贴,然后B张贴出来,所以您的意思是“B冒用A的文章”O.o?!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4-09-10 09:01:00
很明显,hateOnas未审先判,这检举不应成立
作者: ffwind (培)   2014-09-10 12:57:00
所以Lavchi跟iPad3是同一个人吗?
作者: likeair (我有健康的膝盖)   2014-09-10 13:58:00
Lavchi跟iPad3是同一个使用者吗?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0 16:26:00
#1K35FH-X (L_TalkandCha) 光检举姬的检举请人吃大便当#1JsvzWYy (Gossiping) 就可证明Lavchi明显干涉板务了Lavchi又不是板主非同一人的情况下 有权帮iPad3做解释?
作者: osalucard (奥萨)   2014-09-10 16:58:00
不需要证明Lavchi干涉板务,只需要证明Lavchi登入过ipad3帐号即可,担任公共职务是最低构成要件,管板次之若为同一人则无共用帐号问题,但有故弄玄虚引战问题。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10 17:35:00
所谓“共用帐号”系指多数人使用单一帐号你提的(1)(2)作为无共用之辩解根本一点意义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4-09-11 14:27:00
两人也算多数,只要两人以上用过单一帐号都算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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