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2]不服kaohsiung版主ilovemani判决之沟通信

楼主: mana1993 (默莫)   2024-04-17 21:52:18
※ [本文转录自 mana1993 信箱]
作者: mana1993 (默莫)
标题: Re: [公告]违规裁判公告80
时间: Tue Apr 16 20:28:36 2024
※ 引述《ilovemami (本当に腰が十分です)》之铭言:
: ※ 引述 《mana1993》 之铭言:
: : 推文无指涉对象是指?在我的发文底下回文,而且根据其内容的“天灾与演唱有同样

: : 迫性”,很明显是针对我的发文内容。
: 回复异议陈情后如下:
: 一、板规 1-7 发文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退文并水桶一年。
: 二、台端之文章底下亦有正负方言论支持者。
: 三、乘上、无法确切得知被检举人之言论是针对个人亦或是其他推文者之发言。
: 四、于中华名国现有法律内,若欲适用公然侮辱罪,板方始无权力宣告任何言论是否构

: 然侮辱罪构成要件之自由心证。
: 五、建议至检警机关报案,若经我国司法机关裁判确定,板方乐意协助适用1-7进行相
关?
: 分。
所以你的意思是,,首先,下方回文者众多,所以无法确定他回复的对象是谁?
但你也无法证明他回复的对象不是我,既然如此,那我当然有权提出告诉。
其次板主要使用版规1-7,必须要我先到检警机关报案,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确定后,才
能施行?
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则’,毕竟版规是以维护版面秩序而制定,而刑法的公然污辱罪是
以恢复名誉为目标,两者之间不应该划上等号。更没有要施行版规1-7之前,要求版众要
先去报案并取得判决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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