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bouly 申诉 simonjen 案

楼主: lianpig5566 (家庭教师杀手里包恩)   2019-04-13 18:37:39
【裁判字号】TARB20190009
【裁判日期】民国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案由】bouly 申诉 Kaohsiung板主 simonjen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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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请板主于三日内取消水桶,并申请取消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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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申诉案主文 #1SdEGP5s (L_TaiwanPlaz)
二、申诉人主张其所发表的新闻,无违反广电法,要求撤销水桶。
三、检视板主公告之判决,板主认为申诉人违反板规广电法15条,因此判定违规,
并依板规7-1 7-2加重水桶,总共水桶30天并退文。
四、使用全国法规数据库网站 ( https://law.moj.gov.tw/ ) 查询,并没有在广
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中找到板主用以水桶申诉人之条文。
五、经查,板主于水桶公告中,所引用的条文如下
广电法第15条:
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应在中华民国
设立分公司,于检附下列文件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始得在中华民国播送
节目或广告︰
一 使用卫星之名称、国籍、频率、转频器、频道数目及其信号涵盖范围

二 开播时程。
三 节目规画。
四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五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经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应在中华民国设立
分公司或代理商,于检附下列文件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始得在中华民国
播送节目或广告︰
一 预定供应之服务经营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 (包括有线电视节
目播送系统) 或无线广播电视电台之名称。
二 前项各款文件。
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于境外卫星广播电
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准用之。
此为已经过时的法条,不应以此来作为水桶、退文之依据,且卫星广播电视法
为规范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在台湾进行播送之法律。
六、申诉人转发该公司的网络新闻,并不在卫星广播电视法的范围内,且转发网络
新闻并非透过卫星播送节目,与该公司是否有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完全无关。
七、承上条,组务判定请板主于3日内申请取消申诉人之退文,并取消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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