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不服TaichungBun板主ymca0718水桶之判决…

楼主: talk5566 (脑子有洞)   2017-12-07 16:49:02
※ [本文转录自 talk5566 信箱]
作者: xqueerx (placebo) 看板: TaichungBun
标题: [交易]
时间: Sat Dec 2 11:26:03 2017
一早起床 断舍离 QQ
~~~~~~~~~~~~~
编号 品 名 金 额
1.Calvin Klein镜框一付 nt.3000
备注:逢甲青X人眼镜配的,一直很少戴太深了,只有晚上开车戴,使用不超过一个月。
度数R-450+50闪光,L-300+50闪光
https://i.imgur.com/trj74hP.jpg
https://i.imgur.com/rdroDNm.jpg
2.Mont Blanc镜框一付 nt.5000
逢甲X南配的,也不常戴,主要是搭配我的隐形眼镜使用
度数R-150+50闪光,L-150+50闪光
https://i.imgur.com/QyuVPuu.jpg
https://i.imgur.com/7aDWYsR.jpg
https://i.imgur.com/RFptyxD.jpg
3.老花眼镜一付(无牌 nt.50
R+100,L+100
好像是卖场买的
https://i.imgur.com/SQZIdsE.jpg
4.复古镜框一付(无牌 nt.300
也是逢甲X南购买,当时只买框没有配镜片,所以是无度数的。
https://i.imgur.com/uTYTnDU.jpg
5.无框镜框-付 (nt.300
钛合金,付眼镜盒
阿…也是X南配的,但因为手拙打破了镜片…不过模型板都还在,再配是没问题的
https://i.imgur.com/qraHrMW.jpg
此篇是卖镜框 卖镜框喔~
提供度数只是若有人想购买,
度数又一样的话,那就哈哈哈 不用再配了
但这几率太小了XDDDDD
面交地点:全联文化店附近
时间:站内信讨论 并请附上line的ID以
好联络,感谢
^^_^^
楼主: talk5566 (脑子有洞)   2016-12-07 16:49:00
转入最原始文章供小组长参考
作者: xqueerx (sad news...)   2017-12-07 22:11:00
最原始文章在前面已po了#1QABrXFy (L_TaiwanPlaz) 包含推文内容以及修正注明喔赠送隐形眼镜反而没事?https://i.imgur.com/Wejhzg1.jpggive板也是150几篇送隐形眼镜的…因为是送的就以为没事?因为板友推文压力所以不从头看到尾就判决?
作者: ymca0718 (捏摳嘛嚕)   2017-12-08 09:08:00
真有趣…我判的东西不找我沟通至今完全没收到任何的站内信会这样判定是因为你内文提及眼镜的度数镜片依法规是不得任意贩售的如果你内文不提及度数甚至强调会拆镜片只买镜框我就不会判定你违规那些赠送没有判定违规是因为板主群对这部分的法律知识不足经板友提醒之后还去上网做功课查资料才知道严重性让板众自由发言并且避免文章违法是板主职责你的文章即便修改编辑后有问题的字眼还是没拿掉在被举报之前当然要尽快依规定删除要不然真的被举报就很麻烦
楼主: talk5566 (脑子有洞)   2017-12-08 09:44:00
隐形眼镜赠送应该不违反药事法第八十三条
作者: xqueerx (sad news...)   2017-12-08 10:45:00
1.药物可以赠送吗?2.上面图片那四篇不是give板的,正是我们台中板的。3.再次澄清写不写度数只是描述状况,因为里面有破的,有没度数数的,有有度数的…就这样。我已在原文推文下面写卖出时保证会拆掉镜片,请问是板主没看到?还是一直执著在有描述镜片状况就=卖镜片?另To:talk5566板主(赠送隐形眼镜)并非药事法第83条…请再查清楚吧~
楼主: talk5566 (脑子有洞)   2017-12-10 00:56:00
老花眼镜??
作者: xqueerx (sad news...)   2017-12-10 04:23:00
老花眼镜“框”是我疏忽漏写,但在在p.s.后我己保証会折掉镜片。就像在tallk5566的回文中写‘表示:‘这个有点游走边缘,其实我是不太在一拉’人都会误写错字,不确定板规,身为板主是否该互相讨论后再写出理由再判决?四副眼镜镜框都是写镜框nt多少钱,那副老副眼镜当然也是指镜框(才50元),只是每副眼睛都有名称(如万宝龙、CK、/复古镜镜、)…talk大不是也常写错字。文章有编辑功能,如有露写错子,也是可修改不是吗?
作者: ymca0718 (捏摳嘛嚕)   2017-12-10 11:37:00
那为何板众提醒你的时候你不把有疑虑的字眼删除?有时间编辑、推文,却不删除敏感字眼如果我们不依规定删文害你被举报你是不是又要怪我们未尽职责板上真的会有人进行举报不然你自己把内文上送给相关单位如果有正式函文下来可以证明您的行为无罪那我们就有凭据删除前面的判决
作者: xqueerx (sad news...)   2017-12-10 13:11:00
kazenokage 有提醒: “应该说,镜片要拿下来,只卖镜架就没法律问题。”所以我就照他的意思备注:保证拆了镜片卖!请问ymca板主没有看到吗?kazenokage 板友有提醒: “应该说,镜片要拿下来,只卖镜架就没法律问题。”所以我就照他的意思备注:保证拆了镜片卖!请问ymca板主没有看到吗?
作者: ymca0718 (捏摳嘛嚕)   2017-12-10 13:16:00
看到又如何? 你正文没处理啊 囧
作者: xqueerx (sad news...)   2017-12-10 13:19:00
其实整件事情,就是y板主对于镜片的“度数”有意见,但我想请问有一副全新的复古镜框是没度数的,这只是表达这是一副造型镜框,而其它的可能就不是了。
作者: ymca0718 (捏摳嘛嚕)   2017-12-10 13:22:00
执行标准是只要有一项违规就以违规论还是你希望我亲自上送相关单位让专业的来判断?我可以为了板众花些时间毕竟这是将来所有判定的标准
作者: xqueerx (sad news...)   2017-12-10 13:29:00
至于horacecoltd板友凶巴巴的酸人,甚至指责板主,因为他觉得‘板主都以板主个人的主观判断就可以凌驾法律,那也是醉了’...我是觉得网络言论是不需如此。如果ymca板主要送我去相关单位,我相信您只是不清楚法条,而要看我会不会被罚,而且如果被罚其实还罚得不清。ymca为何不先将未来判定标准先与相关单位讨论并详细订定后,再公告清楚。而不是针对我个人,而其它真正违规的反而不罚…。小组长的意见呢?耗费长时间来申诉此事,其实我也是尽可能解释,不是花时间硬么…法规的部份,我也查了蛮多,包括卫生局同事…。我可以不卖镜框,因为开宗明义我只是:“一早起床 断舍离 QQ…”我一生不做非法之事。这件事就算了,网友的素质不一,不想浪费时间了。
作者: ymca0718 (捏摳嘛嚕)   2017-12-11 18:14:00
水桶跟私信无关啊…你的问题就是镜片卡到第84条所以我才这样判定如果你编辑文章把问题字眼删除就没这么多事了
作者: xqueerx (sad news...)   2017-12-11 21:49:00
随便了,我不再在乎了,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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