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风俗
第80条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从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自治条例规定者,不适用之。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与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81条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锾;其情节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条第一款但书规定之性交易者,不适用之。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第82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乞讨叫化不听劝阻者。
二、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唱演或播放淫词、秽剧或其他妨害善良风俗之技艺者
。
前项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处所,为戏院、书场、夜总会、舞厅或同类场所,其情节重大或
再次违反者,得处或并处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第83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
二、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
听劝阻者。
三、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
第84条 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职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者,处新台币九千元以
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