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TA2014026
【裁判日期】民国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案由】12/03 [申诉] 台中板板主 Andy5438 执行板务不公
#1KVdASlC (L_TaiwanPlaz)
使用者 redmj110 因不服板主的处理方式,申诉 TaichungBun 板板主 Andy5438
经审阅其板上之文章、该板板规与站规,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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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诉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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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申诉] 台中版主Andy5438执行版务不公
一、[置底检举] #1KIuWCNT (TaichungBun)
2.检举请检附以下资料
(1)文章代码(AID)。
(2)检举对象ID。
(3)违反何条板规或中华民国法律。
上述三项缺一者,板主得不受理。
二、[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11PhstD5 (PttLaw)
第十六条(检举应注明事项)
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
二、被检举人
三、检举事由
四、所附证据
前项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秉实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
二、本案为使用者 redmj110 检举台中板板主 Andy5438 受理检举案处置不公,
组务审视台中看板检举规定,并未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板规说明亦符合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之原则。
且该看板检举规定已明定,三项缺一者,板主得不受理,
自可依使用者证据提供之完整度,考量是否进行相关查询,
审议被检举人有无违规事实。
但若使用者完整提出需检附之相关文件,板主则需受理检举案。
三、使用者提出检举,应依据相关规定完整提出证据佐证,
以利板主进行查询动作,若缺少相关文件或事证不全,
而要求板主须配合调查或处分,则易增加板务负担。
若看板明定检举办法,且未违反站规状况下,
组务不进行干涉,
板主得以站规架构下,订立看板检举相关规范。
四、综上所述,因检举人未完整提出相关事证,板主 Andy5438 依据板规及站规
不予受理于法有据,自不构成选择性受理等相关检举内容,
本案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