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水桶期限判决过重

楼主: nalf (if~)   2014-06-14 01:53:06
申诉人:nalf
被申诉人:camry2006
看板板名:Kaohsiung
申诉诉求:水桶一个月判决过重
申诉内容:6/4不慎于询问文内写下"最后有人想一起团报吗?"不慎违反
二、买卖管理办法 除征求员工,凡涉及金钱之交易行为即属买卖。
一律禁止发表于板上(含签名档),违者退文。虽然无心但就字面
上意义来说,确实只能虚心接受。
然6/4 15:26:01 2014(本人PO文在先)增订板规6-10 违规文若因
超过系统退文时间,则以水桶替代。若要追朔既往,是否判决水桶
期限一个月实在过重?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作者: camry2006 (维持良好风气?)   2014-06-14 08:18:00
板规明订禁止团报已行之有年 敬请详阅另请申诉人 勿于文章中偷渡板规公告禁止之违规事项再以无心作为借口 要求予以纵容板规7-1已说明 水桶以月为单位 并非任意判决于各板发文前请先详阅该板板规 勿于事后再询问何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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