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ChangHua 彰化板板主BK201“馨鸡财”退文

楼主: whoiam (胡爱晏)   2014-05-23 08:02:13
您好
推文提醒并不会如同站内信有通知
除非随时注意自已过去文章并不断查阅否则就算推爆也不会收到任何讯息告知
不如水球或信件会有闪示
另外自由心证较为空泛
建议应修改板规增加详细判定栋准
所谓的自由心证与无限上纲只在一线之隔
例如超速罚多少钱
则应订出时限为多少
不宜“自由心证”
否则今天10km也是超速或60km也是超速
民何措其手足?
“浓厚”的定义应有较详细、明确的准则
以免未失公允
当然板主有其判断的空间
个人也认同板主有这样的权利
只是应极力避免主观与“空白条文”的形式可能
在未制定细项规定之前,实不宜以“自由心证”任意套用
例如警察的用枪时机,不能单以“自由心证”判定该不该开枪
自有其详细的规则
板规也不宜违背明确性
“您个人觉得推文就算告知,您个人觉得分享心得过少”等视为广告意味浓厚
那是否应将此“评定标准”列为板规细目,若在此之前并无规定
则动𫐄得咎
不是板主不能判定,只是应尽量力求客观(即便不能完全超然、主观),若今天板规有
明确规定板主上述所说标准与处罚标准,则违规者被退文、水桶自然无争议
问题是“分享心得字数太少”,少的定义、字数的规定,在此之前是否有明列其中?
例三行文虽满20字视为灌水
在未规定之前,有人满20字但只有二行,是否能处罚?
标题不当亦然,板规在此之前并无标准“吃喝”的标题范本与严格定义
是否也可以“自由心证”退文并水桶?
则使用者如何遵从?依何规则?
对于惩戒处分之构成要件,法律虽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论其为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均
须无违明确性之要求。法律明确性之要求,非仅指法律文义具体详尽之体例而言,立法者
于立法定制时,仍得衡酌法律所规范生活事实之复杂性及适用于个案之妥当性,从立法上
适当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而为相应之规定。
还请板主撤回退文并取消水桶
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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