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铭言:
: 若该大卖场文章
: ip位置雷同
: 版主可考虑送审
: 避免业配文充斥
: 板主有导正板上风气之义务!
: loverlover
: ※ 引述《LOVEMOON3427 (没看过落枕吗...)》之铭言:
: : 我看了那些文章所述的内容,几乎都是分享家乐福的产品之心得,
: : 如果分享心得是违反了3-4的广告行为,那我可能得水桶一堆人了,
: : 所以既然不违反版规的前提下,我觉得就没必要申请查多重帐号之行为,
: : 可以结案了 感谢
时隔一周,可否请小组长做出定案判决?
因应后续罢免程序需求,板主推拖作法已引发部分板友不满。
<删除板主>
1. 板主于小组事务板提出请辞申请。
2. 使用者依以下程序提出罢免板主申请:
1>发起人须符合资格登入250且发表100。
2>当事人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并于小组长定案后七日内,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板主申请。
3>当事人未符合连署案发起人资格,得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仅限一人,连署案发起仅限一次。
4>罢免板主连署发起原因,需符合公众议题,并由小组长审核。
小组长裁定连署理由,可驳回申请案。
(申请原因仅限五行,其余需列为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