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民114/05/13
【裁判案由】 cjol 申诉 HateP_Picket板主群 freddy50301 gerund Berotec 乙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 cjol 不服 HateP_Picket板主群 freddy50301 gerund Berotec 水桶判决,
经审阅其文章、该板板规与小组组规,做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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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请板主群改判水桶日期,依水桶42日扣除已水桶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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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本案涉嫌违规四篇文章皆为其他板转录至政黑板,经检阅其文章应属板规
第二章第四条e款之转录文章,不适用f项之新闻分类。
二、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水桶之处分,依板规第一章第四条所叙板主有权依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
三、本案判罚之水桶天数之计算,板方给予之处分说明为:(7+14)*4=84,水桶
84日,显然于板规之公式为水桶天数=判决水桶*(前科数+违规数)有所不
符,纵以此次判决之计算,也应为7日*(前科数2次+违规数4次)之42日,始
符合板规明确规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