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证03]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决Sinreigens

楼主: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5-04-17 11:36:49
※ [本文转录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d-tA10G ]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看板: HateP_Picket
标题: [申诉] #1dzyovQH 判决
时间: Sun Apr 13 16:14:55 2025
一、申请人ID:Sinreigensou
二、请求重审之文章代号(政检板文章代号)︰
#1dzyovQH
三、要求重审理由
我明明指的是绿畜这个政治族群
不是回别人用绿畜就是指名道姓
我也没有用‘’你‘’或是‘’id”等可以从前后文知道是指谁
板主根本国文不好才认定是针对人的攻击
来给你看一下当初绿畜判决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起诉主张:
㈠被告于民国110年9月中旬,和诉外人朱学恒、黄暐瀚等人连续多日唱塔绿班之歌“塔绿
班,塔绿班,绿畜生气有够赞,大家都在嘲笑你们塔绿班,你看看你塔绿班…”,并且以“
绿畜”等语公然侮辱民进党及其支持者,已经严重伤害到民进党及支持者的人格,原告身为
民进党党员,近两年来受其害,每天都非常痛苦,人格严重被羞辱,因此依据民法184条之
规定,提起本件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新台币(下同)20万元。
㈢本件被告于110年9月中旬于网络上多日唱“塔绿斑之歌”,而歌词中“塔绿班”、“绿畜
”之用语,固然寓有戏谑、讽刺民进党之意,然该言论复涉及被告个人对于政治议题之态度
与政治倾向,攸关个人主观价值判断之思想核心事务,该言论有助于政治思想之交流及民主
政治程序之健全运作,性质上属高价值之政治性言论。况被告本件所为,并未具体指涉其所
演唱之歌曲系为嘲讽何人,也未影射具体对象,自难认原告之人格或社会评价会因而减损,
至多仅系令原告感到不快,难认被告所唱“塔绿班之歌”有侵害原告之名誉权,则被告本件
所为,尚难认属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之侵权行为。而依原告本件所提
证据,亦无从证明被告本件所为对原告之名誉造成何种损害,是原告依民法侵权行为规定,
请求被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据。
板主判决有问题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4-04-13 17:11:00
你就在底下回绿畜阿你发文的在人家底下留绿畜 违规正常吧在人家底下回应就是指涉阿你以为我想桶你喔== 没你少了很多乐子你可以上诉阿 这是你的权利
楼主: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4-04-13 21:23:00
不行申诉要先有结果才能上诉的
作者: gerund (动名词)   2024-04-17 03:35:00
维持原判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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