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HateP_Picket板主群freddy50301违反板规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5-02-09 00:52:57
判决:
   请任一板主五日内解除申诉人处分
就板规4-4来说
4.若申诉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
、修改文章或未经同意恶意窜改或删除他人推文,违者处以水桶60天之处分。
(1)
虽标记主要为板主识别案件进度之方式,非必要之动作,
但就板规文句来说,接受审理已标记,
于阅读者视角上确有造成误会之嫌,无法明确得知在文章未标记之前是否能更改内容。
请板主研议日后修正板规文字。
可参照政检板规3-8之文字:接受审理、标记…
(2)
申诉人修改文章内容前,板主回应:
→ freddy50301: 驳回 无重审事由 01/18 17:31
推 smallxxoo: 不受理 01/18 18:46
推 gerund: 请按照程序 01/18 19:50
由板主推文来看,仅能判断 freddy50301板主 为“接受审理”但“驳回”。
smallxxoo板主 为“不受理”。
gerund板主 为“意向不明”,小组无法判定“请按照程序”所指为何。
就板规文句所述:
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
在申诉人修改文章前,可知板主受理与不受理各占一位,g板主为不明,
既其文受理状态不明亦未先行标记,故认为应该解除其处分。
※ 引述《luciffar (我是玻璃心の中国人)》之铭言:
: 检举人 :luciffar
: 检举对象:freddy50301,smallxxoo,gerund
: 看板名称:HateP_Picket
: 诉求内容:板主群违反板规站规
: 检举事由:
: 政黑检举版板规4-4
: 4.若申诉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
: 、修改文章或未经同意恶意窜改或删除他人推文,违者处以水桶60天之处分。
: 这条的阅读重点是 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
: 才成立后面的处分条件 用意是防止有人恶意变造证据
: 至于案件还在审理阶段 将打错的标题修改为正确
: 完全没改动内文合情合理合法
: 如有错误 本应由板主对检举人提出纠正
: 版主未对本人提出纠正 还以此为由水桶人
: 实在是非常不合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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