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
请板主群五日内依板规第三章处分被检举人。
(再麻烦查询是否为累犯)
判决理由:
词意上及综合判断,小组认为显为谩骂申诉人,
于社会经验上,不会因为被○干,将其换做其他动物
就能说这不样不是污辱。
另外,“文盲”本身虽然有贬抑,但不至于人身攻击,
有一种情形是,甲方认为自己讲得很清楚了,
但乙方人续争执,致使议题无法继续讨论,
甲方自我认知上,可能就会有这样的主观。
但综合“文盲去吃国昌拉的屎就好,不必整天吠叫”
以吃某某政治人物的排泄物、吠叫称之,则属违规。
※ 引述《luciffar (葬送的路西法-葬送最多○)》之铭言:
: 申诉人 :luciffar
: 看板板名: HateP_Picket,HatePolitics
: 被申诉人:zeuswell,xinyi101,freddy50301
: 申诉诉求:重审
: 申诉内容:
: 不服版主判决
: 请小组长裁判
: 证01 政黑原文
: 证02 检举文
: 证03 申诉文
: 证04 沟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