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决

楼主: Bignana (凤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2-10-20 02:03:19
为厘清案情,再请 s3z15a3z15a 板主回复。
板主于说明中提到“非指涉当事人之检举案尚未判决前修正可视同未违规”
、“已有不少案例都是这样判决,且小组也有释出解释过”
小组案件判例众多,请板主明确提出提到的“小组也有释出解释过”之判例的文章代码。
本文转录予 s3z15a3z15a 板主。
※ 引述《s3z15a3z15a (ER31)》之铭言:
: 经小组通知进行说明
: ●本人遵循政检过往判决行为规则进行判案
: 1.非指涉当事人之检举案尚未判决前修正可视同未违规。
: (已有不少案例都是这样判决,且小组也有释出解释过)
: 2.判决时间之疑虑
: 以下为政黑判决公告时间,板主执行公务时间几乎2-3天进行一次,尽量依据先进先出模
: 式进行审理,这部分小组可至政黑查询公告时间,这部分无可躲避或窜改。
: https://i.imgur.com/hqC0JEU.jpg
: 3.总则第一章中华民国法律
: 政检非法院,是否违法板主无法给与下定论。
: 此条无法可罚...过去皆有相关案例..
: 需当事人自行前往警察局报案。
: 总结
: 本人依章依规与曾经案例及过往默认之默契进行判决。
: 当事人不清楚政检以往就有此默认之规则,本人尚可理解,或许听从部分人士之建议才有
: 此申诉案,稍微解释此规则:
: 这已行之很长时间(本人接板主时就已存在),很多人都知道(包刮那些部分人士)甚至自身
: 检举案也碰过,也在此提醒关注此案之人,政黑尽量保持言论自由及给所有人有修改机会
: (指涉相关当事人除外)才有此规则之存在。
: 在此请小组审慎评估。
: 以上为本人之回应,不代表另位板主之回应。
: 以下针对该当事人之内文补充。
: ※ 引述《luciffar (☆干政治,勿干版友☆)》之铭言:
: : 申诉人 :luciffar
: :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 : 被申诉人:s3z15a3z15a/sos007sos/liam1984
: : 申诉诉求:
: : 1.依照未修改前之公告重新审理liam1984是否违规
: : 2.版主是否有官官相护私下联络包庇之行为
: ●依照过往案例与默契之判决,针对此疑问不予置评,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 : 3.修改板规2-9 防堵板主自己开启的先例
: : 请板主群举证有谁2-9超过七天还能修改内文免责的
: ●非指涉当事人之规则默契。
: : 没有的话liam1984就是第一人开此先例
: : 4.请板主群提供9/20修改前之该公告文
: : 申诉内容:
: : [公告] 政治黑特板板规__20220803
: :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1.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规
: 管
: : 辖。
: : [公告] 政黑检举板板规_V4.0
: : 第一章 总则
: : 1.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以及PTT站方制定
: : 之站规管辖。
: ●若关乎政府法律,可能要请当事人自行前往警局报案。
: : 2.本版为政黑检举板,主旨处理政治黑特板之违规检举、板务处理、板务建议
: : 等内容。
: : 9/12检举文
: : ┌─────────────────────────────────────
: ┐
: : │ 文章代码(AID): #1Z7qzZeS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Z68-ImY liam1
: │
: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2996323.A.A1C.html
: │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
: ┘
: : 9/26申诉文
: : ┌─────────────────────────────────────
: ┐
: : │ 文章代码(AID): #1ZC9rdRe (HateP_Picket) [ptt.cc] [申诉] s3z15a3z15a #1Z7
: │
: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4130407.A.6E8.html
: │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
: ┘
: : 政黑板规 2-9:
: : 9.广告/色情血腥/恶意使人惊吓整人/病毒/窃取个资/在文章以及推文影射或透漏他人
: 个
: : 资 等内容或连结,禁止发/推文于本板,违者文章退文删除水桶90天,推文删除水桶18
: 0
: : 天。 任一板主于接获检举或巡查发现本项违规可直接执行违规处置,
: : 唯仍需公告于政黑板
: : 板规2-9多是对板友有重大影响之事件才会遭人检举且具有急迫性
: : 断无延宕八日才审理之道理 检举人予9/12日检举
: ●尽量依据先进先出原则审理案件,时间序可请小组至政黑查询公告
: : 期间板主皆有正常执行板务也有上线推文(证据在9/26申诉文内有)
: : 况且2-9仅须一名板主既可马上审理
: : 删文退文水桶 才不至于将损害扩大殃及无辜板友
: : 难以想像有三位板主管板的情况下 竟然无人处理?
: ●该当事人可能没当过板主,不清楚处理板务需要电脑才能执行,推文则只需要手机即可
: 。
: 另外板主间执行公务运作皆有默契之存在,不知为何这在当事人眼中算一种罪?
: : 板主刻意放水不处理改文后马上审理的事证明确 集体舞弊
: : 用粗暴无比的[灭证关法院]手法对待检举人
: : 申诉制度在此情况下已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 ●这部分不予置评,本人依章依规依小组释出之解释判决,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 : 故,有请第三方小组长审案
: : 板主在公告文中使用:
: : ==
: : 我这阵子只有让妹子舔我奶头摸我龟头
: : 本来就柯黑绿共版主是要摸个鸡巴?
: : ==
: : 这些用字已经违背中华民国法律善良风俗 涉嫌妨害风化
: : 实属重大违纪 居然跳过此案不审理 先处置其他案件?
: ●同样,若违法..可能要请当事人自行前往警局报案,政检非法院,违法否需要政府法院
: 确定。
: : 是否因为其身份为"板主"才有此特殊待遇?
: : 又,于20日当天liam1984修改完公告内文
: : s3z15a3z15a 15分钟马上来审理结案
: : 其中是否有互相联络串谋灭证之情事
: : 请小组长 跟三位板主私下沟通 如有则请给予共谋者适当处分
: ●这部分不予置评,因为任何解释都没用,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 : 本案已造成板主群执法涉嫌官官相护信誉损伤 希望能修改板规2-9
: : 发文超过72小时修改内文无法免责
: : 避免后续有人检举板主又被同样粗暴手法对待
: : 希望此案能让往后审理2-9等案例更具公平性
: : 也希望板主群 将来面对2-9的检举能更加慎重
: : 采取积极明快的态度立即处理
: : 最后,请依照“未修改前的公告文内容重新审理此案” 感谢!
: ●未指涉当事人之范围若有差别待遇,将导致长时间以来之判决默契崩坏,甚至衍生众多
: 争议,2-9可以..那2-2? 2-5? 其它呢?
: : 文末 附上 妨害风化法律界的见解
: : ===
: : liam1984在公告内的所使用之猥亵文字,没有教育性及艺术性,且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 ,
: : 显然已经侵害一般社会大众的道德情感,构成刑法妨害风化罪章中的第235条散播猥亵
: 文
: : 字罪,
: : 最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希望板主将来公告文用字可以更加谨慎 以身作则
: : 此案如非检举人出面检举 公告文不晓得何年何月才会修改
: : 发文者或许经过数日后惊觉事态严重性 才会采取灭证改文的举动
: : 否则12日~20日 毫无任何作为 不改文也没人要审理 实数异常
: : 如被记者抄袭此事 必将损及PTT站方名声 实不为PTT所有使用者所乐见
: ●政黑过往至现在都有类似违法甚至造谣之言论,过往也曾经针对相关言论进行判决,也
: 造成板友不小的风波,各种言论都有...
: 最近一次我记得是某板友造谣言论触碰卫生法规,也申诉至小组最终也只是判删除该文章
: 但并未对该板友进行惩处...
: (此案是我经手,该案也是用1-1)
: 依据过往解释: 政检非政府法院,板主无法判决是否有罪,若有法律相关疑虑,请当事人
: 自行前往警局报案。
: : https://imgur.com/DotDllJ
: : [证1]检举文
: : [证2]申诉文
: : [证3]沟通信1
: : [证4]沟通信2
: : [证5]沟通信3
: : [证6]改文前的原始公告 请板主提供
作者: s3z15a3z15a (顺啦)   2022-10-20 02: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诉人提出更明确的解释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当事人为判前修正视同未违规》之原则,若小组这边觉得模糊或不适当,可以藉这次申诉案重新解释一次。
作者: s3z15a3z15a (顺啦)   2022-10-20 02: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诉人提出更明确的解释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当事人为判前修正视同未违规》之原则,若小组这边觉得模糊或不适当,可以藉这次申诉案重新解释一次。
作者: s3z15a3z15a (顺啦)   2022-10-20 02: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诉人提出更明确的解释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当事人为判前修正视同未违规》之原则,若小组这边觉得模糊或不适当,可以藉这次申诉案重新解释一次。
作者: s3z15a3z15a (顺啦)   2022-10-19 18: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诉人提出更明确的解释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当事人为判前修正视同未违规》之原则,若小组这边觉得模糊或不适当,可以藉这次申诉案重新解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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