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决

楼主: icrose (嗯,咳咳)   2022-05-26 23:01:46
申诉人 :icrose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被申诉人:liam1984/sos007sos
申诉诉求:
版主群强行对号入座,自认被攻击又拒绝回避。判决应予撤销
关于前科的计算,有两个制度性疑点请小组长开释
申诉内容:
证1:版主对本人的检举文
証2:因检举对本人水桶的公告文
証3:本人申诉文
証4:政黑当前版规,主要作用为摘取第一章第5条,前科计算版规
証5:政检旧版规,可见容赦章节(第五章)
証6:事件肇始文。事件发生在推文
証7:沟通信
(一) 强行对号入座
推 icrose: 政检最大的问题是,版主身兼法官和律师身份,至于倾向 05/20 12:17
→ icrose: 哪一方行驶律师身份,随便心証,这种无耻我见识太多了 05/20 12:18
版主原检举文关键推文是以上两行,版主群的统一解读是:
(当前)政检最大的问题是,(几个在职)版主身兼法官和律师身份,至于倾向哪一方行驶(行使)律师身份,随便心証。(他们)这种无耻我见识多了
认为我是在指涉他们的治理
实际本人的原意是:
(一直以来)政检最大的问题是,(制度使得)(各任)版主身兼法官和律师身份,至于倾向哪一方行驶(行使)律师身份,随便心証。(有生以来)这种无耻我见识太多了
尤其是最后一句“这种无耻”,既包括同学冲突,看似阻止二人打架的第三方其实是拉住一方,让另一方可以痛击对手
也包括我见过的警察假装中立调解争端,其实明里暗里包庇其中一方
甚至单指政黑,这种版主在抗辩中偏向一方,破坏中立性的现象,几年来很多版主任上可见。
所以,版主群就是强行对号入座。把本人基于生活阅历跨时空的感慨,强行与他们三人和本案肇发的公告讨论绑定,将其过分具体化,用来反检举我。
本人只是讨论制度长期缺陷。
原始检举人只检举“无耻”一词,証3中检举人推文可知。
→ s3z15a3z15a: 贬义词=无耻 05/24 10:26
原始检举文重点也是只有无耻
sos版主的公告文属于擅自扩大解释检举内容
(二)回避和豁免
退一万步讲(不代表本人同意他们的强行对号入座),他们认为我在攻击版主群全体,则
1.三人都应失去判决资格。采取回避态度。但是liam及sos版主仍然一边坚持被攻击,一边参与检举文及申诉文的裁决。所以因违反回避基本公理而进行的宣判全部应予取消
2.政黑版规3-4.对行为和文章批判有豁免条款
4.若针对文章内容/推文内容评论,应明确点名对象为文章/推文,
此行为不违反本章规定。
3.台湾刑法311条有相关条款赦免他们指称的行为
刑法第311条第3款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此一不罚事由,既与公然侮辱罪规定于同一罪章,当未可迳行排斥其适用。惟所谓“可公评之事”,系指依该事实之性质,在客观上系可接受公众评论者,如国家或地方之政事,个人之著作或演艺,媒体记者之报导及公众人物之感情纠纷事件等。
版主治版事宜,当然是可公评之事。我是讨论一直以来的现象。为版友寻公平环境。没有针对现有版主群。
(三)前科争议
1.本人去年有两件前科。5月和6月。本人去年12月利用政检老版规容赦条款。删掉一个前科。
由于容赦条款语焉不详,故此本人还专门发文询问自己到底删掉了哪个前科。我是认为删掉的是6月的。
#1WbNuid0 (HatePolitics)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20409900.A.9C0.html
#1WqxrZQJ (HatePolitics)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24489315.A.693.html
#1Xogj091 (HateP_Picket)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0672064.A.241.html
#1XoiS-S2 (HateP_Picket)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0679230.A.702.html
版主曾坚称删掉的是我5月前科。6月前科还在,版规不严谨的水桶加倍惩罚,应该由版友承担吗
后来另一版主又称容赦删掉前科的合法旧流程不承认。就按1年直接计算
容赦条款是合法旧款。应该承认其合法作用,新版规应该追认其存续期间版友获得的合法权益。
2.现版规前科计算方法中。无论前科是水桶几天,都和本次违规一样天数计算。上次只有7天,这次35天,就成了35*2.是不是公然对版友权益的剥夺。
尤其是被人连续检举时,因检举人检举顺序不同,相同的违规,造成的水桶天数也会天差地别,严重偏离公平宗旨。
先检举天数少的违规,再检举天数多的违规,水桶天数明显大于相反的检举顺序
第一章 总则
5.违规者于最新违规发生日之前一年度相对日内再度违规为累犯者,
并以该期间违规次数为前科数,违规次数应采“前科累积加重水桶”,
水桶天数=判决水桶*(1+前科数)。
以上两个条款,请小组长释意
容赦条款存续期删除的前科,是否还参与现在的前科计数
前科和当前违规项明明天数不同一并计算是否公平
楼主: icrose (嗯,咳咳)   2022-06-11 12:26:00
本申诉案发表过15天了
作者: Bignana (凤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2-06-11 13:27:00
楼主: icrose (嗯,咳咳)   2022-06-11 20:54:00
林北发现所有模糊地带都偏向版主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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