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arsonlolita 申诉 dahanjian 案

楼主: Bignana (凤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1-09-03 03:01:06
【裁判字号】 D0020
【裁判日期】 民110.09.03
【裁判案由】 arsonlolita 申诉 HateP_Picket 板主 dahanjian 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arsonlolita)不服板主(dahanjian)判决其文章违规,
小组审阅其文章、该板板规、站规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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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一、请 dahanjian 板主 72 小时内撤销 arsonlolita 之口头警告并发布公告周知。
二、建议板主群 HateP_Picket板规若有须要针对签名档处分,应明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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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依本组申诉案,文章代码 #1XB4wq1C、#1XB5BRaF 办理。
二、援引 政黑检举板板规_V2.0:
第一章 总则
3.文章标题、文章内容、发文者签名档,皆视同发文本体,其内容应遵守板规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3.检举案涉及点名特定板友时,只有当事人才能发文检举,不受理代他人检举
第七章 一般罚责性板规
2.本板发文与推文之内容,同样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且政检版限讨论板务相关,违者经口头警告后,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三、本案系为同篇公告,故并与判决。
四、关于 #1XB4wq1C 乙案,小组于 #1XBc7YKZ 已说明,HateP_Picket 板规
第三章第三条为程序规章,板主仅须认定其当事人是否适格即可,并无罚则。
惟,一旦检举了仍视同使用检举额度。
五、针对 #1XB5BRaF 乙案,小组认为既然本案板主于 #1X7UEoA6 (HateP_Picket)
  受理检举案,那本案应属板务的范畴,给予警告并不合理;
若是针对受政黑板规第三章处分,检举人亦非当事人。
六、板规中第一章第三条所述,不代表本文和签名档就需要切开检视,
就 #1X6nxZgO (HateP_Picket) 一文来看,应属合规的检举文。
七、过去 HatePolitics 板规第七章第二条的部分,已经引起相当多的纷扰;
若板主认为签名档应管理,那么就要明订签名档之规范,
要给予使用者明确的标准依据,而非上纲第七章第二条。
本案小组若判定板主之认定并无错误,那么诸如 #1XBlyOB6 (HateP_Picket)、
#1XBDY7GN (HateP_Picket)、#1X8u3EcQ (HateP_Picket)
以上案件板主群应判定违规,故本案请板主七十二小时内撤销申诉人之警告,
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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