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04] HateP_Picket 板主群违反站规

楼主: arsonlolita (XJ87)   2021-05-24 17:30:37
※ [本文转录自 arsonlolita 信箱]
第一章 总则
1.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规管辖
2.本版为政黑检举板,主旨处理政治黑特板之违规检举/板务处理/板务建议等内容
3.文章标题、文章内容、发文者签名档,皆视同发文本体,其内容应遵守板规
4.除言语攻击/谩骂攻击外,违规情况不严重应采“微罪警告”,当累积犯满上限3次警告
下次违规采正常水桶天数处置并不记前科,往后违规不得再采警告判决
5.对于累犯者,应采“前科累积加重水桶”,水桶天数=判决水桶*(1+前科数)
6.使用分身/Bug规避板规或水桶,经确认后本尊/分身皆判决=(原判决*2-已执行天数)
7.所有水桶/警告/前科纪录定期归档,并将纪录收录精华区以供查询
8.所有板务应依政黑/政检规定执行/处分,结果应公开于版面上,并以政检板文章为准
第二章 文章分类
1.违规事项应以一罪一罚,同样违规事项(同文章/同文章内推文)不得重复判决水桶
2.抗辩由板主推文/站内信告知受理后才得以进行,处理流程皆会登录其文,供使用者查询
3.本板文章标题分类分为‘检举’、‘申诉’、‘容赦’、‘建议’、‘公告’
4.标题分类使用说明:
 a.检举︰检举使用者违反板规,需详列违规事实与引用版规
 b.申诉︰检举人或被检举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重新由板主受理判决
c.容赦︰警告/前科纪录者申请删除纪录
 d.建议︰针对政黑板与政黑检举板之板务提出讨论与建议
e.公告︰板主专用分类
5.发表文章标题/分类/格式未依规定,板主应口头警告使用者修改,24hr过后仍未修改
删除文章不受理
6.案件处理状态以标记表示状态: m>结案; s>受理/判决中; !>不受理/静默待板主判决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1.检举文8hr内限发表1篇,时间内超贴文章不受理并删除,且24hr内禁止检举
2.检举他人违反板规者需检附相关证据,并按格式发表检举文于板上︰
检举文标题统一格式: [检举] (AID码) 犯规ID 违反板规条文
范例: [检举] #1C4z9MCS FHJ 政黑板规3-2-e
[检举] #1C4z9MCS FHJ 政检板规4-5
3.检举案涉及点名特定板友时,只有当事人才能发文检举,不受理代他人检举
4.检举案请于违规事实发生之168hr(7天)内提出检举,逾期视同超过追溯期,不予受理
5.在政检板被水桶视同剥夺使用者之检举权力,检举案不予受理
本规定当检举政黑板规第三章言语/漫骂攻击规范且涉及点名特定板友时可例外
6.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欢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跳
板ip或代理服务器或海外IP明显得知为跳板之使用者之检举。(跳板ip、代理伺服
器由板主认定。)
7.每篇检举文限定检举一位使用者在单一文章内的各项违规行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违规
(依据一案一罚原则,每一独立违规事实视为一项违规检举),违者检举案不受理
8.若检举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9.检举案张贴后,抗辩推文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10.所有检举案皆保障被检举人1次抗辩机会,若被检举人被水桶丧失发言权
则转寄给板主由板主代为抗辩之
11.若违反板规之罚则为删除者,相关检举只须1位板主判决
12.若违反板规之罚则为水桶/退文者,相关检举须板主多数决判决
第四章 申诉文管理办法
1.申诉文需板主判决决定后168hr(7天)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
2.对判决结果提出申诉,须针对被判违规事实或板主说明提出具体反驳理由,按格式发表
若内容未提出具体说明,将会影响申诉人之权益与重审判决︰
申诉文标题统一格式: [申诉] 判决板主ID AID码 判决
范例: [申诉] FHJ #1C4z9MCS 判决
3.申诉案由所有板主受理,并根据申诉内容重新审理
4.若申诉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5.申诉案除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外,非相关人等禁止发表,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6.申诉案张贴后,抗辩推文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7.所有检举案判决皆保障1次申诉机会,若被申诉人被水桶丧失发言权
则转寄给板主由板主代为PO之
8.申诉案提出后若72hr内未获得板务回应,视为板务认为无需沟通说明
申诉人若仍不服判决得以迳行向组务提出申诉
第五章 容赦文管理办法
1.容赦为警告/前科纪录者,最后违规3个月后无新犯规纪录,得申请删除前科/警告1次
2.合乎条件使用者,须按格式发表,内容需提出最后警告/前科纪录之判决文章连结/代码
以利板主处理︰
容赦文标题统一格式: [容赦] 删除项目 申请ID AID码
范例: [容赦] 警告/前科 FHJ #1C4z9MCS
3.板主不会主动进行容赦,须由警告/前科纪录者自行申请
4.若容赦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5.容赦案除警告/前科纪录人等外,非相关人等禁止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6.进行审理阶段,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若不符合容赦标准,锁文不受理
第六章 板务建议文管理办法
1.板务(主板或检举板)之建议文,每ID每1hr内限发一篇,时间内超贴删除处理
2.板务建议文之标题与内文得针对主题简明扼要说明,若与板务无关或有滥用现象者,
处以口头警告,若依然故我则违规者水桶7天并删除
第七章 一般罚责性板规
1.除在相关板面提出申诉与板务处理外,禁止转出本板文章,违反者处以水桶70天之处分
2.本板发文与推文之内容,同样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且政检版限讨论板务相关,违者经口头警告后,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3.禁止闹板之行为,经口头警告仍不改善,违反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作者: fantasy14 (我可以看见吗)   2020-02-05 00:20:00
7-8 板主删文后 并没有给予警告直接水桶42天7-8 板主删文后 并没有给予警告直接水桶42天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号元素)   2020-03-05 21:50:00
受理打错
作者: dragonjj (简简单单的伤过 就不算白)   2021-06-21 00:57:00
我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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