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Qmmmmmmmm申诉案

楼主: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6-08-25 16:27:40
判决:
1.该员水桶一年
理由:
105.05.25
近期一直有人不沟通就申诉,尔后再有不沟通就申诉者,
第一次水桶1年、第二次水桶2年、三次以上永桶
一案一罚
十三、依群组长要求增订板主与使用者的沟通时限
1.使用者寄信给版主,72小时后,板主若无回应即视为己沟通。
2.双方沟通后,版主36小时应作出改判或驳回之决定。
105.01.01
修正十三-1
依 #1MXKE4TJ (About_Life) 判决
使用者申诉时以 "寄件备份" 作为证据,寄件时间推算即可。
此作法亦可避免组务和申诉人对于判定“板主最后一次上站”时间点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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