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03] cat 板主 arihanta 失职

楼主: sherit (Sherit)   2024-05-18 01:12:05
※ [本文转录自 PttLawSug 看板 #1Er-BjUE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PttLawSug
标题: Re: [讨论] 站规规范之检举/建议提出规范疑问
时间: Fri Dec 2 04:26:18 2011
本案相关站规疑问,经本部法官会议讨论后,解释如下:
一、开设板务专板之站规疑义:
"对于板主之建议,于该看板提出。"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 26
条定有明文。此条项之规范意旨在于促进看板使用者参与讨论、形成共识,藉以
成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据。若板务部各级主管为此目的设有专板,专供使用者参
与讨论或检举,并限制使用者不得于原看板发表板务文章,此因已提供功能适切
之替代途径,则与前述站规之精神不相牴触。惟本部建请板务部各级主管留意,
应使板务专板与原看板之地点不致过远,俾利原看板之使用者就近前往讨论,
期能与站规之精神更相契合。
对于此项站规之不明确处,本部将近期提出相关站规修正案,并予说明。
二、板务各级主管是否得对使用者之建议加以管理之站规疑义:
使用者依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 26 条得于看板中对板主提出建
议,惟此规定并未剥夺板务各级主管对看板文章之管理权限。诸如板主对看板之
看板文章管理权、组长对所辖看板之看板监督权及裁决权,均未因此项站规而失
效。板主仍得依其看板文章管理权认定相关建议文章内文是否违反板规,而予
以删除或符合板规之处分,并得因建议文已严重影响看板秩序而作适当之限制
(如暂停讨论之决定),此决定得依板务部权限规定申诉至各级组长,各级组长
依其裁决权得认定板主对限制讨论之措施是否失当。此申诉、认定之程序与前述
站规之精神不相违背,并无越权之疑虑。
惟本部建请各级组长,于裁决时考量以下因素:
(一)此条项站规于修正前仍持续发生效力,组长应留意板主之板规、决定是
否已非"暂时限制",而系"完全剥夺"使用者基于前述站规赋予使用者之
权利。若然,则请组长裁夺情事,予以适当之处置,以维护使用者基于
站规所拥有之权利。
(二)讨论板务以不得变更该板原申请文之板旨精神为前提。
(三)对板主之建议,得为对板规之建议,诸如对若干违规种类应予如何之处
分,应为对"抽象法规"之建议。实质个案之处分申诉,应至各级组务板
为之。
三、板务是否得管理看板上检举文章之疑义:
"看板违规行为之检举,于违规行为发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本站使用者违
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 15 条定有明文。此条项并无过大之争议,盖此站规亦未限
制板主之看板文章管理权。若板主于处理公开检举完毕后,仍得删除该检举文章,
并作适当之备份或记录存查。若文章内文不当者,板主亦得援板规处分之。板主
相关管理行为仍受其隶属之组长节制,固不待言。请板务各级主管依站规赋予
之权限妥善管理,无须自疑。
PTT 法务部
※ 引述《TonyQ (自立而后立人。)》之铭言:
: 致 Ptt 法务部,
: 本人系为生活群组下幸福生活趣小组长与男女大不同代理组长。
: 近来综观组内争议事件对于某一站规的解释,
: 认为相当多使用者在某特定站规规范的执行上有所疑虑。
: 由于组方的权限有限,对于此一解释难以周全,
: 因次希望能请法务部协助提出说明,
: 以利组方对于看板管理、争议事项的裁决,
: 并祈能够在管理上能有一致的共识与处理方针。
: 以免因此导致使用者权益受损或者有规定裁决上越权的疑虑。
: 由于使用者有板务执行上对此一站规的疑虑,
: 组方认为有讨论之必要,故至本板询问之。
: 主要争议点在于看板违规行为检举与看板建议,
: 依照站规现行规范已写明至该板发表。(详阅本文末引用之站规)
: 唯实务运作上有不得不进行权衡处理之处,欲讨论的论点在于:
: 1.此是否代表板务不得向该建议、检举进行管理,
: 若一建议与检举有妨碍正常看板运作情形,
: 如相似性高之建议、检举有重复发表,其建议、检举内文有违反版规情形。
: 使用者若主张其为看板建议、检举,而板务不得进行管理,是否合理。
: 假如长期、短期内有大量建议、检举,导致看板出现运作瘫痪情形,
: 基于维持看板正常运作,板务是否有权规范禁止板务于看板讨论板务,
: 由其他替代管道(板务信箱、板务板)进行讨论,是否合于此版规精神。
: 2.承上开设板务看板并请使用者至板务看板提出讨论,
: 以免过度影响看板运作,是否符合此一版规精神。
: 此处试举一使用者争议与申诉案例,详见 #1Ephbm2R (L_BoyMeetsGi)
: 试举讨论案例,
: 如 #1EruTDWt (L_PTTAvenue) 及
: #1Ephbm2R (L_BoyMeetsGi)
: 是否有违反此一站规精神的疑虑,
: 板务是否得以在特定情形、考量之下对这类建议、板务文章进行管理,
: 若是,何者情形是为合理,由何单位进行仲裁。
: 若否,使用者遭受限制之状况下,
: 应向何单位提出申诉以及由何单位进行裁决。
: 以上,希望法务能提供执行上可供参考之依据,
: 若有论述未竟之处,还请法务多多包含不吝提醒组方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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